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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10:00:00
近日,江苏常州一景区餐饮店被曝在碗底印制那么能吃!你是猪吗?字样,引发热议。消费者用餐后意外发现这一标语,认为自身人格尊严受到冒犯,商家则回应称系品牌联名款,并无嘲讽之意。那么,商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侵害?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王刚律师〔上海市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作出专业解答。餐饮店在碗底印制那么能吃!你是猪吗?字样,消费者用餐后看到感到被冒犯。请问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法律对此如何规定?该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餐饮店作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应当遵守该法规定,履行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法定义务。涉案标语内容具有明显的侮辱性和贬损性。在社会一般人的语境下,猪常被用于比喻贪吃、愚笨,将消费者称为猪构成一种人格上的贬低和侮辱。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侮辱、是否侵害人格尊严,通常以社会一般人的普遍认知和感受为标准。在餐饮消费场景下,普通消费者看到碗底这样的标语,极有可能感到被嘲讽和侮辱,这符合社会一般人的合理反应。商家的联名款无意冒犯等说法,能否免除其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标准是什么?联名款或无意冒犯的辩解难以免除商家的法律责任。判断是否构成侵害人格尊严权的核心标准在于行为本身的客观违法性及损害后果,而非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且,作为经营者,商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若该标语被认定为对消费者的人格贬损,商家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消费者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商家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印有侵权标语的餐具,通过公开渠道(如店内公告、官方社交等)向受影响的消费者及公众澄清事实、消除该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向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诚恳赔礼道歉。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除民事责任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经营者进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05
2026-07
12:00:00
近日,200万粉丝网红杨某为博取流量,恶意曲解袁隆平院士研发的水稻育种技术,并发布侮辱性言论,被公安机关刑拘。该案件引发广泛关注。那么,杨某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网络评价公众人物的边界在哪?批评、调侃、侮辱的法律界限在哪?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朱珊律师以杨某案为例,给所有网民划重点作出专业解答。杨某恶意曲解杂交育种技术并发布侮辱性言论,这种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吗?可能面临什么后果?从法律角度看,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指向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本案定性清晰,袁隆平院士的英雄烈士身份是认定该罪名的关键。如果罪名成立,杨某可能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对于普通网民而言,法律明确划定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基于事实的、善意的批评和讨论是合法的;但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或他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则必然越界,构成违法甚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及《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杨某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杨某作为拥有200多万粉丝的网红,其言论被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若无从宽情节,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是大概率结果。从宽情节:如果杨某能真诚认罪悔罪,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杨某的言论针对的是袁隆平院士的科研成果,袁老的特殊身份,对案件定性会不会产生影响?有决定性影响。根据《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英雄烈士,主要是指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袁隆平院士作为世界杂交水稻之父,为解决中国及世界粮食问题作出了卓越贡献,其事迹和精神已为我国社会普遍公认。因此,即使其尚未被正式评定为烈士,也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英雄烈士。正是这一身份认定,使得杨某的行为从普通的侮辱、诽谤行为,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如果针对的是普通公众,其行为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或需要自诉的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但因其针对的是袁隆平院士这样的英雄烈士,司法机关可以启动公诉程序,严厉打击此类行为。普通网民评价公众人物或公共事务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法律的边界清晰而明确,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1)合法批评的范畴(不越界)基于事实的客观评论: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政策或公共事件本身,基于真实信息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讨论或批评。合理质疑与建议:对公众人物或公共政策提出合理的质疑和改进建议。不构成侮辱、诽谤的调侃:轻微、善意、非恶意的调侃,未超出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容忍限度。(2)越界构成违法的行为(行政违法)公然侮辱:使用侮辱性语言(如垃圾人渣)攻击他人人格尊严。捏造事实诽谤: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多次发送侮辱信息:骚扰、纠缠、跟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3)越界构成犯罪的行为(刑事犯罪)侮辱、诽谤罪:情节严重,如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达到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500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14
2026-06
16:00:00
近日,衡阳一网友通过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留言,反映遭遇疑似贷款骗局。该网友称,自己被一名自称能贷款的人邀约至衡阳市数字创新大楼,对方先让其扫码支付20余元查询征信,后又让填写工作证明。随后,对方以网友负债过高、征信不佳为由,提出需找担保公司并收取5厘利息、贷款下发后收取3个点服务费,更关键的是要求网友找一名负债低于10万且有房贷或公积金的亲友来做所谓"背调"。网友怀疑这是利用朋友信用贷款的"AB贷"套路。针对该网友质疑的AB贷套路及各项收费是否合规,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彭震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作出专业解答。网友遇到的扫码付费查征信、强制找担保公司收费、放款后收3个点服务费、还要求找优质亲友做背调这一系列操作,到底合不合规,是不是AB贷套路?结合《民法典》《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对该机构各项操作进行合规性分析。(一)扫码收费查询征信:违规收费、违规获取个人征信信息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相关规定,个人征信查询仅可由本人通过官方征信系统、线下银行网点免费办理,任何非持牌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扫码代收费用、代为查询个人征信。该机构以征信查询为名收取费用,属于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用、违规获取公民个人征信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及征信管理相关监管要求。(二)强制第三方担保并收取担保利息:无资质经营、违规捆绑收费合法合规的信贷担保服务,仅可由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普通商务咨询、信息服务类企业无担保经营资质,不得开展担保业务、收取担保利息及相关费用。同时,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体系中,借款人资质审核不达标,银行会直接拒贷,不存在强制客户自费购买第三方担保服务的合规流程。该机构以征信、负债问题为由强制搭售担保服务并收取月息5厘费用,属于典型的违规捆绑金融服务、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三)放款后收取3%服务费:涉嫌变相砍头息、违规牟利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信贷融资各类服务收费需公开透明、明码标价,且需具备实质服务内容与合规收费主体。银行信贷业务无任何放款服务费,无金融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以渠道费、操作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信贷相关费用。该机构口头约定放款后收取3个点服务费,无事前书面公示、无合规收费依据、无实质差异化服务,涉嫌变相收取砍头息、违规高利牟利,叠加担保利息后,综合融资成本大概率突破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四)要求优质亲友背调:涉嫌AB贷套路此为该模式最主要风险点。金融机构信贷审批仅针对借款人本人资质进行审核,无任何条款、无任何合规流程要求借款人提供具备房贷、公积金、低负债资质的第三方人员到场配合问询、背调。该机构该操作的本质并非常规风控背调,而是典型的AB贷违规套路。其底层运作逻辑为,利用普通借款人征信、资质不足无法放款的痛点,诱导资质优良的亲友作为隐性共同借款人或名义借款人,承接银行授信额度。对外谎称仅为简单问询、无需承担责任,实际将贷款债务、征信风险全部转移至到场亲友名下,借款人本人仅为实际用款人。一旦出现逾期,金融机构仅向第三方亲友追偿、上报征信逾期记录,中介机构完全规避风险,将借贷双方置于纠纷及征信受损风险中,涉嫌诱导变相债务转移、骗取银行信贷资金。这类打着贷款中介旗号的机构,目前市场上常见吗,它们有什么共同特点?该套操作流程为当前国内助贷中介行业高发违规套路,具备极强的模板化、普遍性特征:1.场景高度集中:此类违规行为多发生于城市商务写字楼、创新园区等非金融临街门店,多以信息咨询、商务服务类空壳公司为载体,通过网络同城引流、私信邀约等方式获客。2.话术高度统一:行业黑中介通用征信差、负债高、需优质亲友增信背书的统一话术,以银行内部渠道、专属风控政策为噱头,掩盖AB贷债务转移的核心逻辑,欺骗大量金融认知薄弱的客户。3.监管打击重点:该类模式已被金融监管、公安经侦部门明确列为套路贷、违规助贷、骗取贷款的重点整治对象,属于常态化打击的违法违规金融中介行为,并非正规金融行业常规服务模式。普通群众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防范,万一陷入其中又该如何维权?结合金融监管规则及行业风险特征,针对信贷中介套路风险,建议如下:1.坚守持牌金融渠道底线:所有信贷业务仅可通过商业银行官方网点、官方APP、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正规持牌融资担保机构办理。一切网络邀约、写字楼线下门店的非持牌贷款中介服务,均需直接拒绝。2.严格规避各类前置、附加收费:任何信贷业务办理前,以征信查询、账户激活、保证金、担保费、渠道费等名义收取费用的,均为违规操作,坚决不予支付任何前置费用。3.杜绝第三方增信背调套路:牢记正规贷款仅审核借款人本人资质,凡要求亲友到场签字、刷脸、配合背调、提供资质佐证的信贷业务,多为违规AB贷套路,不要引荐亲友参与。4.留存证据、主动维权举报:遭遇违规助贷套路时,完整留存聊天记录、现场录音、定位信息、付款凭证、机构地址等证据,通过12378金融监管热线、12315市场监管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公安部门多渠道举报,防范机构持续违规经营,侵害更多群众权益。...
24
2026-05
17:24:27
近日,一起抚养权变更案引发公众关注。河南一对夫妻离婚后,一方为争口气要到抚养权,却将两个孩子交由其父母照管。老人相继去世后,孩子独自在养老院生活。那么,离婚后取得抚养权却对孩子不闻不问,另一方能否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郑波律师作出专业解答。离婚后争得抚养权,是否可以将孩子交给老人或其他机构照管?法律上对抚养义务的最低要求是什么?不可以。抚养权的取得并非一纸荣誉证书,而是法定责任的具体承载。上述只争不养的行为违法。针对抚养义务,法定最低标准是必须亲自履行核心监护职责,不得长期完全委托他人并失联。依据《民法典》第26条、第1068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且该义务不因离婚而消灭、不因主观意愿而免除。法律上对抚养义务的最低要求:另一方发现对方只争不养后若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如果夫妻离婚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被变更后,失职一方还需要承担此前未尽抚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吗?还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要承担。一是失职一方需补付拖欠的抚养费;二是失职一方如果未尽抚养义务,导致孩子因此遭受心理创伤、健康损害,守约一方还可向失职一方主张其造成孩子的额外费用及损失(如心理干预费用、医疗费用等)。法律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1084条之规定,抚养义务持续存在、不因抚养权变更而免除。失职一方此前未尽义务的责任,不能免责;(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条之规定,失职一方即便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需继续承担抚养费。失职一方可能面临的其他法律后果:...
17
2026-05
16:32:23
近日,一则女子办不限次瑜伽季卡频上课被踢群的新闻引起公众关注。贵阳孙女士花费1880元购买了一张3个月内不限上课次数的瑜伽季卡,连续20多天每天坚持上课后,教练当众表示天天来,你不累吗。孙女士认为商家嫌她来得太勤,便提出按比例退费(折算后退1330元),结果被商家踢出微信群并取消约课资格。商家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拒绝正面回应踢群原因,转而以消费者在社交平台发布差评导致店铺经营分下降为由拒绝退费。那么,孙女士退费的需求合理吗?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钟文科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作出专业解答。售卖不限次课程,商家能否因消费者高频上课单方面限制服务?不能。"3个月内不限上课次数"是商家在销售时主动作出的承诺,属于合同核心条款。对该条款的解释应当采用对消费者有利的理解,即消费者有权在90天期限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上课次数,商家不得以使用频率为由设置隐性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以"不限次数"作为卖点吸引消费者购买,事后又因消费者使用频率高而单方限制,属于对合同核心条款的单方变更,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此外,孙女士实际到店上课,属于正常行使合同权利,不存在恶意占位、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等滥用权利的情形,商家不享有单方限制或取消其约课资格的权利。商家踢群、关闭约课权限是否构成违约?消费者能否要求按比例退费?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按剩余期限比例要求退费。消费者提出按比例退费,属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协商行为。商家以该行为为由将消费者踢出微信群、关闭约课权限,实质上是以行为表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孙女士主张退回133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理合法。商家能否以"差评导致经营受损"为由拒绝退费?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如实陈述消费体验,属于正当行使监督权和评价权。除非差评内容存在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等情形,否则商家不得以此主张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关键的是,退费义务来源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差评来源于消费者的法定评价权,二者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行使了合法的评价权,就免除自身在合同关系中的退费义务。商家若认为差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另案向法院主张,但不得以此作为拒绝退费的抗辩理由。...
10
2026-05
09:43:15
如今,学校公众号和教师朋友圈已成为展示学生风采的窗口,但一张张照片背后却暗藏法律风险。由国家网信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由此进入强监管时代。学校和老师可以随意使用学生照片吗?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屈芳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对此作出专业解答。教师是否可以在个人社交平台使用学生的照片?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原则上老师使用学生照片前必须得到授权,14岁以下学生从严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这项权利由监护人代为行使。特别是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将其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时必须取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教师将学生照片发布至朋友圈、抖音等个人社交平台,属于非教学用途的公开传播行为,此类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利用学生形象博取流量,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建议在发布前取得监护人的书面授权。学校公众号使用学生照片,能否以新闻报道或公共利益为由免责?学校公众号使用学生照片,不能单纯以新闻报道或公共利益为理由免责。如果希望免除侵权责任,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情形‌:如果照片用于报道学校重大公共事件(如校友讲座、抗震救灾演练),且学生为场景性出现、未被突出展示,可视为《民法典》规定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例如,上海某中学在公众号报道讲座时使用包含学生小王的照片,浦东法院认定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2.事先获得监护人同意‌:如果学校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并取得家长授权,允许使用学生在校照片用于宣传,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是以格式条款形式告知,则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否则可能因未尽提示义务被认定无效。此外,如果照片涉及学生隐私(如体检、家庭背景等),即使出于公益目的,仍可能构成隐私权侵权,需特别注意保护敏感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新规颁布,教育机构该如何应对?建议采取五步走策略:1.确认使用目的限于教育教学或公益宣传;2.对14岁以下学生执行单独告知与同意;3.签署书面授权书;4.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避免特写或出丑画面;5.学校建立24小时投诉响应机制。此外,2025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从幼儿园到中小学,未成年人肖像权的法律保护网正越织越密,建议教育机构完善授权机制,在宣传与保护之间划出清晰的法律红线。...
26
2026-04
11:51:18
近日,19岁女孩挪用父亲公司1700万元打赏一事引发热议。据报道,小梦辍学后在父亲经营的冷链档口担任出纳。任职期间,她利用职务便利,陆续挪用档口经营资金累计约1700万元,用于直播间高额打赏及购买拆卡盲盒等消费。那么,该笔款项属于赃款还是普通消费?作为雇主的父亲是否需对女儿的挪用行为承担责任?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陈金磊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作出专业解析。挪用自家档口的钱款用于直播打赏和购买拆卡盲盒,这笔钱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是赃款还是普通消费?针对目前新闻媒体所披露的情况分析,挪用自家档口的钱款用于直播打赏和购买拆卡盲盒,这笔钱的性质更倾向于赃款。首先,小梦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小梦作为冷链档口出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资金,该资金为档口经营资金,且金额高达1700万元,远超过入罪标准;最后,这笔钱用于直播打赏、购买拆卡盲盒等消费,与其年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综上,小梦的行为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二罪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只是暂时挪用和有归还意愿,在小梦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这笔钱则会被认定为赃款。除上述外,需要提醒的是,关于这笔钱的最终定性,要以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为准,若人民法院认定小梦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则这笔钱为赃款;若仅属民事纠纷,则为普通消费。用户在直播间高额打赏,直播平台和主播是否有义务核实打赏资金的来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囿于技术要求、信息保护等多方面困境,直播平台和主播面对用户在直播间高额打赏既没有明确义务,也没有匹配的能力核实打赏资金的来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直播平台和主播对直播间打赏不负有任何审查义务。依据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网络平台有明示打赏规则、规范打赏盈利权限开通、提供打赏限额功能、提供打赏提醒功能、规范打赏金额排名、规范打赏互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打赏营利行为负面清单、加强异常打赏识别处置、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加大处置和曝光力度等多项义务。作为雇主,父亲是否需对女儿的挪用行为承担责任?法律上如何界定家庭内部管理失职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雇主父亲是否需对女儿的挪用行为承担责任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范畴进行分析。其一,刑事责任上,小梦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其父亲没有参与、未指使其挪用资金等行为的情况下,一般由其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其二,民事责任上,则需要根据其父亲是否存在管理过错及相应程度大小的情况进行责任承担轻重的认定,如是否建立规范财务制度,履行监管义务、是否存在一般管理疏漏或严重失职等多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法律上,家庭内部管理失职与刑事犯罪行为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二者既相互区别,又可能存在转化关系。一般情况下,家庭内部管理失职属于道德、民事、行政范畴,对于违反一般家庭义务的行为,如日常照料、教育引导等,更多是道德上的谴责或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通常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区别不是恒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化。对于情节恶劣的情况,确实会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如负有扶养义务且有能力,却拒绝扶养无独立生活能力者,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或者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打骂、冻饿等方式摧残,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虐待罪)等。同时,家庭内部管理失职也是家庭成员刑事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重视和不断加强对家庭内部管理失职的监督,有利于预防、减少家庭成员刑事犯罪行为的发生。...
19
2026-04
10:36:59
近日,陕西某初中举办校园艺术节,某班级家长在同一网店购买了20套演出服。活动结束后,其中10余位家长以尺寸不符活动取消质量问题等理由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商家通过社交平台找到学生穿着该服装彩排及正式演出的视频,且退回的服装存在脏污、起球、开线等明显污损,已影响二次销售。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律师杨亲辉(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对此作出解答。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商品完好,完好的标准在哪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依据以上规定,商品完好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条件。所谓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且未因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价值贬损较大。试穿一般属于合理查验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通常不视为超出合理范围的使用,因此试穿后退回一般可以认定为完好。但若试穿后造成明显破损、起球、开线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超出合理查验范围,从而不符合商品完好的标准。在本案中,学生家长将服装用于校园表演,属于超出一般试穿范围的使用行为,且实际使用过程中造成明显污损(如脏污、起球、开线),已明显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价值,因此不符合商品完好的标准,商家有权拒绝退货。若消费者坚称衣服收到时就脏了,而商家却认为是穿脏的,那么法律上应该由谁来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纠纷中,消费者主张商品在签收时即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品属于易损商品或非全新商品,如服装、电子产品等,消费者在签收时未及时检验或提出异议的,可能被视为已默认商品完好。因此,商家主张商品在使用过程中被污损的,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提供商品签收时的完好状态证据(如签收照片、视频、物流信息等)。在本案中,商家已通过社交平台找到学生表演视频,证明服装已被实际使用,且退货商品存在明显污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商品在签收后被使用。因此,商家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消费者若主张衣服收到时就脏了,应提供签收时的证据(如签收照片、视频、物流信息等)以支持其主张。平台在退货纠纷中扮演什么角色?有无义务对恶意退货的账号进行限制或处罚?平台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纠纷中,既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有义务对恶意退货行为进行限制或处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平台有义务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公示、解释,并对违规退货行为进行处理。此外,平台在纠纷处理中有权依据其用户协议及平台规则,对恶意退货、批量退货、滥用退货权利等行为进行限制或处罚,如限制退货申请、冻结账号、取消优惠等。但平台的处罚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尤其是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平台若发现家长账号存在频繁退货、恶意退货等行为,有权依据其平台规则进行限制或处罚,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平台规则的公平性。...
26
2026-03
15:00:00
湖南常德一网友的房屋因漏水问题影响居住,投诉后当地政府部门已向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发函督办,开发商却称人员变动、没人维修,物业更直言不关我事。面对多方推诿,业主该找谁负责?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袁亚云律师(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作出专业解答。开发商能以人员变动、没人维修为由推诿逃避责任吗,这种情况下业主该找谁负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是商品房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主体。无论保修期内还是保修期外,开发商以人员变动、没人维修为由推卸维修责任均不成立,该抗辩不具备法律效力。需说明的是,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保修期外开发商可收取合理维修成本,但维修义务本身并未免除。实践中,开发商在完成交付后可能裁撤项目人员,但其法定的保修义务不因此转移或消灭,开发商应通过委托第三方维修机构等方式妥善安排售后维修工作,不得以内部管理问题为由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漏水问题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业主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租房费、物品损坏费等费用?漏水导致业主无法正常居住的,若发生在保修期内,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租房费用、物品损坏等直接财产损失。若经多次维修漏水问题仍未改善,导致房屋事实上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实现购房居住目的的,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业主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物业称此事与他们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物业公司声称漏水问题与其无关,该说法是错误的,这也是当前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的常见根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全体业主委托的管理服务方,负有及时响应业主诉求、履行管理职责的义务。业主上报漏水情况后,物业不仅应立即向开发商报修,还应积极跟进、督促开发商安排人员进场维修。若开发商推诿,物业应与业主沟通协商后续方案,包括由业主或物业组织第三方先行维修,再向开发商追偿费用。如物业仅简单传话而未积极督促,导致业主损失扩大,物业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相应责任。政府部门调解失败,业主接下来该怎么维权?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当行政协调无法解决问题时,建议业主不再等待,主动推进维权。可与物业沟通,由业主或物业先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维修公司进场维修,尽快止损,后续再向开发商追索维修费用及全部损失。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与第三方维修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施工方案及费用;(2)维修过程在物业见证下进行,并全程拍照、录像留存证据;(3)维修完成后取得正规维修发票。若开发商拒绝支付维修费用,业主可凭上述证据,依据购房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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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10:41:24
近日,话题中园石化碰瓷中国石化登上热搜。河北一位网友发帖称,自己加油时误以为遇到了便宜油价,事后才发现,这家加油站叫中园石化而非中国石化。该加油站为红底白字招牌,英文标识SNOPEC也只比中国石化的SINOPEC少了一个字母I。涉事加油站回应称,该名称已使用十多年,且通过了审批。但不少网友质疑,这样的名称存在碰瓷嫌疑。那么,加油站商标只有一字之差,算不算侵权?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刘波律师(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作出专业解答。中园石化和中国石化只有一字之差,算不算侵权?法律上如何认定?算侵权。 中园石化通过模仿知名企业的名称和标识,意图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涉嫌商标侵权。中国石化对中国石化SINOPEC及红底白字招牌等组合标识,享有合法、有效、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于成品油零售服务,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与显著性。中园石化与中国石化均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属同一种服务;且中园石化与中国石化仅一字之差(园与国),字形、读音高度近似;英文SNOPEC与SINOPEC仅少一个字母I,整体视觉、读音极易混淆。以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比对,两者足以产生来源混淆或关联误认,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与司法解释的近似认定规则。中园石化将中园石化SNOPEC用于招牌、经营场所,以及用于识别服务来源,已经构成商标性使用。中园石化存在刻意模仿中国石化的字号、英文、招牌配色与整体布局,具有明显攀附商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综上,中园石化的行为恐涉嫌商标侵权。涉事加油站说这个名字用了十多年、已经通过审批,是否意味着合法合规、不用担心被追究侵权责任?并不是。 这两个理由都不能构成有效的法律抗辩。通过审批不等于合法。企业名称的工商登记主要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对知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实质审查。因此,合法登记注册本身并不能豁免侵权责任。使用十多年的在先使用抗辩很难成立,使用多年不当然免责,若恶意使用、持续混淆,时间越长、侵权情节越重。只有善意、早于权利人使用、形成稳定市场才可能构成在先使用抗辩。本案明显不满足。如果消费者因为混淆而误加了油,事后发现了能否要求退款?可以。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甚至主张退一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真实情况、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故意制造混淆、隐瞒真实身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故意模仿知名品牌、引人混淆,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退还货款+三倍赔偿,最低500元)。消费者可持加油凭证、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与加油站协商,要求退还加油款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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