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口气”要抚养权,却让孩子住养老院?郑波律师: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灭
2026-05-24 17:24:27
近日,一起抚养权变更案引发公众关注。河南一对夫妻离婚后,一方为“争口气”要到抚养权,却将两个孩子交由其父母照管。老人相继去世后,孩子独自在养老院生活。那么,离婚后取得抚养权却对孩子不闻不问,另一方能否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郑波律师作出专业解答。
  • 离婚后争得抚养权,是否可以将孩子交给老人或其他机构照管?法律上对“抚养义务”的最低要求是什么?

不可以。抚养权的取得并非一纸“荣誉证书”,而是法定责任的具体承载。上述“只争不养”的行为违法。针对抚养义务,法定最低标准是必须亲自履行核心监护职责,不得长期完全委托他人并失联。

依据《民法典》第26条、第1068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且该义务不因离婚而消灭、不因主观意愿而免除。

法律上对“抚养义务”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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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一方发现对方“只争不养”后若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如果夫妻离婚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抚养权被变更后,失职一方还需要承担此前未尽抚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吗?还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要承担。一是失职一方需补付拖欠的抚养费;二是失职一方如果未尽抚养义务,导致孩子因此遭受心理创伤、健康损害,守约一方还可向失职一方主张其造成孩子的额外费用及损失(如心理干预费用、医疗费用等)。

法律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1084条之规定,抚养义务持续存在、不因抚养权变更而免除。失职一方此前“未尽义务”的责任,不能免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条之规定,失职一方即便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需继续承担抚养费。

失职一方可能面临的其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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