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套演出服用完就退?家长以“七天无理由”申请退货,杨亲辉律师:影响二次销售可拒退
2026-04-19 10:36:59
近日,陕西某初中举办校园艺术节,某班级家长在同一网店购买了20套演出服。活动结束后,其中10余位家长以“尺寸不符”“活动取消”“质量问题”等理由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商家通过社交平台找到学生穿着该服装彩排及正式演出的视频,且退回的服装存在脏污、起球、开线等明显污损,已影响二次销售。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律师杨亲辉(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对此作出解答。
  • “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商品“完好”,“完好”的标准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依据以上规定,“商品完好”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条件。所谓“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且未因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价值贬损较大。试穿一般属于合理查验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通常不视为超出合理范围的使用,因此试穿后退回一般可以认定为“完好”。但若试穿后造成明显破损、起球、开线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超出合理查验范围,从而不符合“商品完好”的标准。

在本案中,学生家长将服装用于校园表演,属于超出一般试穿范围的使用行为,且实际使用过程中造成明显污损(如脏污、起球、开线),已明显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价值,因此不符合“商品完好”的标准,商家有权拒绝退货。

  • 若消费者坚称“衣服收到时就脏了”,而商家却认为“是穿脏的”,那么法律上应该由谁来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纠纷中,消费者主张商品在签收时即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品属于“易损商品”或“非全新商品”,如服装、电子产品等,消费者在签收时未及时检验或提出异议的,可能被视为已默认商品完好。因此,商家主张商品在使用过程中被污损的,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提供商品签收时的完好状态证据(如签收照片、视频、物流信息等)。

在本案中,商家已通过社交平台找到学生表演视频,证明服装已被实际使用,且退货商品存在明显污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商品在签收后被使用。因此,商家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消费者若主张“衣服收到时就脏了”,应提供签收时的证据(如签收照片、视频、物流信息等)以支持其主张。

  • 平台在退货纠纷中扮演什么角色?有无义务对恶意退货的账号进行限制或处罚?

平台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纠纷中,既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有义务对恶意退货行为进行限制或处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平台有义务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公示、解释,并对违规退货行为进行处理。

此外,平台在纠纷处理中有权依据其用户协议及平台规则,对恶意退货、批量退货、滥用退货权利等行为进行限制或处罚,如限制退货申请、冻结账号、取消优惠等。但平台的处罚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尤其是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平台若发现家长账号存在频繁退货、恶意退货等行为,有权依据其平台规则进行限制或处罚,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平台规则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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