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园石化”和“中国石化”只有一字之差,算不算侵权?法律上如何认定?
算侵权。 “中园石化”通过模仿知名企业的名称和标识,意图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涉嫌商标侵权。
中国石化对“中国石化”“SINOPEC”及红底白字招牌等组合标识,享有合法、有效、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于成品油零售服务,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与显著性。中园石化与中国石化均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属同一种服务;且“中园石化”与“中国石化”仅一字之差(“园”与“国”),字形、读音高度近似;英文“SNOPEC”与“SINOPEC”仅少一个字母“I”,整体视觉、读音极易混淆。以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比对,两者足以产生来源混淆或关联误认,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与司法解释的近似认定规则。中园石化将“中园石化”“SNOPEC”用于招牌、经营场所,以及用于识别服务来源,已经构成商标性使用。中园石化存在刻意模仿中国石化的字号、英文、招牌配色与整体布局,具有明显攀附商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综上,中园石化的行为恐涉嫌商标侵权。
- 涉事加油站说这个名字用了十多年、已经通过审批,是否意味着合法合规、不用担心被追究侵权责任?
并不是。 这两个理由都不能构成有效的法律抗辩。
“通过审批”不等于合法。企业名称的工商登记主要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对知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实质审查。因此,合法登记注册本身并不能豁免侵权责任。
“使用十多年”的“在先使用“抗辩很难成立,“使用多年” 不当然免责,若恶意使用、持续混淆,时间越长、侵权情节越重。只有善意、早于权利人使用、形成稳定市场才可能构成 “在先使用” 抗辩。本案明显不满足。
- 如果消费者因为混淆而误加了油,事后发现了能否要求退款?
可以。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甚至主张 “退一赔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真实情况、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故意制造混淆、隐瞒真实身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故意模仿知名品牌、引人混淆,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退还货款+三倍赔偿,最低500元)。
消费者可持加油凭证、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与加油站协商,要求退还加油款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