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来,你不累吗?”女子办不限次数瑜伽卡被踢群,钟文科律师:商家违约!
2026-05-17 16:32:23
近日,一则“女子办不限次瑜伽季卡频上课被踢群”的新闻引起公众关注。贵阳孙女士花费1880元购买了一张“3个月内不限上课次数”的瑜伽季卡,连续20多天每天坚持上课后,教练当众表示“天天来,你不累吗”。孙女士认为商家嫌她来得太勤,便提出按比例退费(折算后退1330元),结果被商家踢出微信群并取消约课资格。商家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拒绝正面回应踢群原因,转而以消费者在社交平台发布差评导致店铺经营分下降为由拒绝退费。那么,孙女士退费的需求合理吗?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钟文科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作出专业解答。
  • 售卖不限次课程,商家能否因消费者高频上课单方面限制服务?

不能。

"3个月内不限上课次数"是商家在销售时主动作出的承诺,属于合同核心条款。对该条款的解释应当采用对消费者有利的理解,即消费者有权在90天期限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上课次数,商家不得以使用频率为由设置隐性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以"不限次数"作为卖点吸引消费者购买,事后又因消费者使用频率高而单方限制,属于对合同核心条款的单方变更,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此外,孙女士实际到店上课,属于正常行使合同权利,不存在恶意占位、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等滥用权利的情形,商家不享有单方限制或取消其约课资格的权利。

  • 商家踢群、关闭约课权限是否构成违约?消费者能否要求按比例退费?

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按剩余期限比例要求退费。

消费者提出按比例退费,属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协商行为。商家以该行为为由将消费者踢出微信群、关闭约课权限,实质上是以行为表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孙女士主张退回133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理合法。

  • 商家能否以"差评导致经营受损"为由拒绝退费?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如实陈述消费体验,属于正当行使监督权和评价权。除非差评内容存在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等情形,否则商家不得以此主张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退费义务来源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差评来源于消费者的法定评价权,二者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行使了合法的评价权,就免除自身在合同关系中的退费义务。商家若认为差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另案向法院主张,但不得以此作为拒绝退费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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