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售卖不限次课程,商家能否因消费者高频上课单方面限制服务?
不能。
"3个月内不限上课次数"是商家在销售时主动作出的承诺,属于合同核心条款。对该条款的解释应当采用对消费者有利的理解,即消费者有权在90天期限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上课次数,商家不得以使用频率为由设置隐性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以"不限次数"作为卖点吸引消费者购买,事后又因消费者使用频率高而单方限制,属于对合同核心条款的单方变更,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此外,孙女士实际到店上课,属于正常行使合同权利,不存在恶意占位、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等滥用权利的情形,商家不享有单方限制或取消其约课资格的权利。
- 商家踢群、关闭约课权限是否构成违约?消费者能否要求按比例退费?
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按剩余期限比例要求退费。
消费者提出按比例退费,属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协商行为。商家以该行为为由将消费者踢出微信群、关闭约课权限,实质上是以行为表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孙女士主张退回133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理合法。
- 商家能否以"差评导致经营受损"为由拒绝退费?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如实陈述消费体验,属于正当行使监督权和评价权。除非差评内容存在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等情形,否则商家不得以此主张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退费义务来源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差评来源于消费者的法定评价权,二者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行使了合法的评价权,就免除自身在合同关系中的退费义务。商家若认为差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另案向法院主张,但不得以此作为拒绝退费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