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宁远县住建局领导:
针对贵局此前协调结果,本人不予认可,结合《房屋购买确认书》条款与事实,再次投诉宁远中居地产违规克扣诚意金:
1. 依据确认书第二条第4款明确约定:中介未在2026年6月16日前促成业主签署《房屋出售确认书》,本协议自动失效,诚意金需全额无息退还。我6月9日签约当晚就告知放弃购房,中介全程未联系业主签约,交易完全没有推进,协议本就应当自动失效,理应全额退5000元诚意金。
2. 条款中“买方期限内退诚意金即视为违约、诚意金不退”属于中介单方格式霸王条款,整份合同只规定买方违约责任,未约定中介任何义务,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依据民法典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中介无权以此扣钱。
3. 我提出放弃购房时距离6月16日还有多日,中介完全可以重新对外出售房源,未产生任何房源空置、人力、经济损失,中介仅同意退还2500元无任何合理依据。
4. 贵局仅简单协调就引导我走民事诉讼,未充分履行房产行业监管调解职责,增加普通群众维权成本。
现再次提出诉求:请贵局重新约谈宁远中居地产,督促其全合理退还本人诚意金。若本次仍调解无果,我将同步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该中介不公平格式合同,并向上级信访部门持续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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