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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榴莲王生包死包不退不换

本人因刷到娄底榴莲王短视频,于2026年6月21日特地抽空慕名前来挑选榴莲,结果老板不承认生包死包(在我使劲捏了几块榴莲肉都捏不动的情况下),态度恶劣,拒不退换。

榴莲作为生鲜食品,其核心使用目的是食用。死包/生包导致果肉无法成熟或食用,属于“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商家拒绝退换,剥夺了消费者获得合格商品的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及第二十四条。

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维护消费者权益,谢谢!

消费维权 食品
文永军律师

针对网友提问,本律师解答分析如下: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本案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生鲜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支付价款购买榴莲,商家负有交付符合约定用途商品的义务。榴莲的核心使用目的是食用,而“死包/生包”导致果肉无法成熟、无法食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商家已构成违约。

二、商家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

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商家销售无法食用的榴莲且拒绝退换,剥夺了消费者获得质量合格商品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生鲜易腐商品虽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绝不意味着消费者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丧失维权权利。只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均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3.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熟的榴莲无法实现食用目的,属于“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三、商家“生鲜不退换”抗辩不成立

商家以“生鲜商品售出不退换”为由拒绝,不能对抗法定的质量担保责任。质量问题的退换货是法定义务,不因商品属于生鲜品类而免除。

针对这位网友咨询,律师建议采取如下途径维权:

第一步:固定证据(核心基础)

1.保留购买凭证:购物小票、电子支付记录等;

2.商品状态取证:拍摄榴莲果肉捏不动、无法食用的照片及视频;

3.保留沟通记录:商家拒绝退换的录音、录像或微信聊天记录;

4.收集证人证言:同行人员或现场其他顾客的证言。

第二步:再次协商(明确告知法律依据)

携带证据再次与商家协商,明确告知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要求退货、退款或更换合格商品,协商过程保持理性。

第三步:行政投诉(如协商无果)

向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可拨打12315或12345),提交全套证据,请求监管部门介入查处,责令商家履行售后义务。

第四步:诉讼途径(最终救济)

若投诉调解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主张退货退款、赔偿损失。

2026-06-22 14:55:33
网友ymw8v23
工作人员已处理,已退款!
2026-06-22 17:10:04
网友ymw8v23
工作人员已介入,已协商退款!
2026-06-22 17:11:10
网友ymw8v23
工作人员已处理,已协商退款!
2026-06-22 17: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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