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推诿拒办工伤职工待遇申请
株洲市醴陵市
网友cmuq83e
2026-09-06 16:46:23

反映地区:株洲市·醴陵市

涉事单位: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醴陵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本人为工伤四级伤残职工,受伤期间用人单位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已生效,并且经过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确认相关事实。

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区分两类责任:缴费基数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依法核发的基础待遇,属于社保经办机构法定职责,不属于劳资协商范围。

本人2026年7月7日携带全套法定材料,前往窗口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经办人赵华以:1.优先让单位申报2.系统坏了,系统不稳定3.未与企业签订赔偿协商协议书,4.不明确单位是否有垫付资金5.不明确单位是否申报等为由,多次推拖、推诿,口头拒绝我的工伤待遇申请,并拒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文书。这件事发生在2022年,2025年所有的劳动鉴定出来后,本人也多次前往沟通办理,均以未协商和双方在打官司为由不给办理,说等判决出来后可以办理。2026年6月末判决出来,本人7月7日递交全套资料,中途7月中旬有电话问询进度,均遭到经办人赵华说系统坏了办不了拒绝,7月28日反映此事到12345,7月29日赵华打电话来指责8月6日前往窗口,都是以上为理由推诿。

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领工伤保险基金待遇,不需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不需要和解协议作为办理前提。单位差额赔偿纠纷与基金核发待遇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捆绑。经办机构违法增设办理条件,属于行政不作为,损害工伤职工社会保障权益。

本人诉求:

1. 请求相关部门督促醴陵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依法受理我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 按照参保缴费基数依法核定、核发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的全部工伤待遇;

3. 规范办事流程,取消无法律依据的前置门槛。

附件证据(上传):二审民事判决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四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沟通记录。

0
收藏
醴陵市委网信办
2026-09-07 17:45:49
0
上传文件
单张图片不超过10M,最多上传5张
上传文件
最多上传3个视频,单个视频大小不超过 200MB。
确认评论
×
时刻新闻APP
百姓呼声公众号
我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