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主管部门、各位领导:
本人涂自德,系石门县二都街道居民。现就本人承包杨二汊社区养老院期间,垫资修建老人活动大棚、社区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本人被司法追责、无力支付施工队款项的相关情况,如实向组织反映,恳请上级领导调查核实、协调解决。
一、基本合同事实与工程由来2019 年 7 月,本人与石门县永兴街道杨二汊社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本人承包经营社区养老院,承包期限五年(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1 日)。合同中专门明确约定: 为完善养老院配套设施、方便老人休闲活动,要求本人在养老院内空闲场地搭建老人活动大棚;所有工程款项由本人先行垫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第三方机构评估造价,最终工程款和评估费由杨二汊社区承担、结算、支付给本人。该约定真实有效,属于社区明确的公益配套工程、社区付款项目,并非本人个人经营自筹项目。
二、本人严格履约,全额垫资完成大棚建设合同签订后,为改善养老院养老环境、落实社区公益配套要求,本人严格按照社区规划,将老人活动大棚工程发包给实际施工人王先寿施工。工程已全部完工、投入使用,属于完整竣工的社区公益附属工程。
三、社区拒付约定工程款,是一种违法违约行为本人在经营养老院期间因多种客观原因,杨二汊社区要与本人解除养老院承包合同,养老院随之停止运营。本人在五年承包经营期间,除正常经营投入外,额外垫资几十万投入养老院设施改造及本次老人活动大棚工程。按照双方书面合同约定:大棚工程款依法依约应当全部由杨二茶社区承担支付。但自工程完工、合同解除至今,社区长期拖延、拒不结算、分文未付。
四、当前本人面临的实际困境该大棚工程系本人外包给实际施工人王先寿修建的。施工人王先寿完工后依法主张工程款,并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石门县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依法判决本人涂自德向施工人王先寿支付全部大棚建设的工程款。目前现状:1.社区是法定付款主体,却分文未付;2.本人没有收到社区一分钱工程款;3.法院强制判决本人垫付、承担付款责任;4.本人今年已70岁了,又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其他收入,无力自行承担该笔巨额公益工程费用,如要我担责,那是严重不公、天理不容。案涉大棚属于社区公益配套设施、归社区所有、造福社区老人,工程款依法、依约、依理均应当由杨二汊社区全额承担,不应由我个人承担。
五、本人合理诉求基于以上全部客观事实,本人特向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郑重请求:依法查清 2019 年社区养老院租赁合同及大棚建设约定事实;督促永兴街道杨二汊社区立即按合同约定结算、足额支付老人活动大棚全部工程款;依法纠正社区违约、拖欠工程款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化解司法执行压力,让本人能够依法向施工方结清工程款,化解矛盾纠纷。
本人所述全部内容真实客观,有据可查,恳请上级领导重视、核查、督办解决为盼。如上级组织不重视我的事,那我会冲天上告,直致讨到说法为止。
反映人:涂自德 联系电话150****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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