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九华一中食堂一二楼同菜三楼仅面条面包,违反营养标准
湘潭市雨湖区
网友9mynh1c
2026-09-05 16:43:56

本人现匿名反映湖南省湘潭市九华一中食堂中餐质量严重低劣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1. 该校食堂一楼与二楼每日提供完全相同的菜品,价格也完全相同,学生没有任何选择余地;

2. 三楼每日仅提供"一碗面条加一个面包"或"两个面包",没有任何像样的正餐;

3. 初中生正处于生长发育关键期,长期如此就餐,营养摄入无法保障。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 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该校从未公布带量食谱。

2. 违反第45号令第二十一条:"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该规定同时要求学校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该校从未就饭菜质量征求过学生和家长意见,学生反映饭菜问题的渠道形同虚设。

3. 违反《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2018年2月1日施行):一日三餐应提供谷薯类、新鲜蔬菜水果类、鱼禽肉蛋类、奶类及大豆类等四类食物中的三类及以上;平均每天摄入12种以上食物;每周学生餐食物种类不少于25种;午餐提供的能量和营养素应占全天总量的35%至40%。三楼"面条加面包"或"两个面包"的供餐明显不符合上述要求,一二楼菜品常年完全相同亦不符合食物多样要求。

4.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违反第45号令第五十七条: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8号,2025年4月15日施行)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6. 违反《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首部校园餐管理地方性法规)第七条: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餐一次,陪餐人员应当收集学生对餐食质量、口味、卫生等方面的意见并做好陪餐、评餐记录;第五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校园餐膳食经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餐精准补贴机制。

7. 违反《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41号)第十条"非营利、优质优价"原则及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每月对饭菜质量、卫生情况、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公开结果,年度综合评价满意度须达到80%以上;应当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每周公示并更换。

8. 《湘潭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学校食堂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陪餐、满意度测评、带量带价食谱、成本核算等十三项制度。

9. 教育部办公厅《校园食品安全"十必须"》《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十不准"》(教体艺厅函〔2026〕12号)要求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陪餐制度不得流于形式;《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教体艺厅函〔2024〕39号)要求学校每学期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进行全面评价,及时查缺补漏、改进管理、提升质量。

三、请求

1. 请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查处理,责令学校整改:改善菜品质量和种类,各楼层提供不同菜品,保障学生吃到符合营养标准的正餐;

2. 责令学校依照《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湘潭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落实陪餐制度、带量带价食谱每周公示制度和每月满意度测评制度,公开测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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