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六户被征地农民申请纳入社保范围
长沙市望城区
网友lah9nxs
2026-09-04 20:57:05

本人纪伟,系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莲湖社区大花顶组村民,受同组纪利钢、纪伟、纪新民、纪勇、纪新利、纪利香等六户24名被征地农民委托,反映相关情况,供公众和有关部门参考,恳请关注。

一、征地事实

1. 2005年新华联(华润)燃气项目涉及本组部分补偿安置。当时望国土资政发〔2005〕122号相关公告明确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为货币安置,仅涉及部分房屋/补偿安排,未征收承包地,也未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我们认为,货币安置不等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依法不当然触发“安置不重复”排除。

2. 2018年湘江长沙综合枢纽配套项目,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实施公告〔2018〕19号、23号)。本组土地被全部征收,家庭人均耕地灭失,属完全失地情形(只征地未拆房)。按当时长政发〔2014〕48号等规定,征地时应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0%社保资金)。我们了解相关资金已按项目计提/安排,但六户24人至今未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范围。

二、部门答复情况

2026年7月24日,望城区征地服务中心作出《关于纪伟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以“2005年已安置、安置政策不交叉不重复”“需房屋被拆迁才能纳入社会保障”等为由,未将我们纳入。我们认为该答复未核查2018年完全失地事实,也未回应10%社保资金计提及人员纳入程序问题。

从《土地管理法》、国发〔2004〕28号、国办发〔2006〕29号、人社部发〔2014〕48号、湘政办发〔2014〕31号、长政发〔2014〕48号、望政办发〔2009〕17号、望政办发〔2014〕30号、望政办发〔2016〕86号等文件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或生活补助认定,核心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征地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规定标准等,不应简单以“2005年是否货币安置/是否拆房”作为排除条件。

三、目前进展

我们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长政发〔2014〕48号、望政办发〔2014〕15号等规定,已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就信访答复向法定复查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目前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中。案件事实与法律争议,以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复查机关及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准。

声明:本帖仅基于已提交复议/复查材料的事实陈述与求助反映,不替代任何法定申请,不向红网平台提出新的信访事项,不发辱骂、不捏造事实、不煽动聚集。

纪伟(受六户24人委托)

2026年9月4日

附:相关证明材料(因平台附件数量限制,只上传核心6页,其余材料已在行政复议及复查中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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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
2026-09-07 17: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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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lah9nxs

"按2024年望人社发〔2024〕5号,房屋没征收就不能纳社保,所以2018年你们没拆房就该驳回"——这个套法不对。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2018年项目征地时,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长政发〔2008〕12号》《长政发〔2014〕48号》及望政办发〔2014〕30号、〔2016〕86号,不是2024年新文。新文件管新项目,不能拿2024年门槛倒扣2018年已失地的人。

第二,望城区2024《生活补助实施方案》自己第4条都写"2024年1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前相关工作参照执行",是补老缺口的过渡安排,不是把2018年排除掉。

第三,我们争的不是"按2024文重新认定",而是2018年征收时1407万/862万社保费已进专户、人员底册(花名册、土地核定表)却被答"系统未检索到"——这是行政未履职,不是政策不适用。

拿新文套旧地,是把历史欠账合法化。

2026-09-07 13: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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