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特此书面反映汨罗市楚雄中学小升初招生相关问题,恳请予以核查并书面答复。
本人系汨罗市 长乐镇农村户籍居民,长期在外经商谋生。2026年秋季,因生计所迫,妻子将随同本人一同外出做生意,家中没有成年监护人照料孩子,孩子属于父母双方外出、家中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
孩子小学六年在汨罗城区高泉小学完成就读,今年正常参加汨罗市小升初阳光招生。本人严格按照官方要求,在汨罗市义务教育招生平台报名公办寄宿制汨罗市楚雄中学。报名提交完成后,楚雄中学在没有公示录取筛选标准、没有书面告知退回理由、没有出具不予录取书面文书的情况下,直接在系统回复拒绝录取。
事后我向教体局基教办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初次沟通时,工作人员告知楚雄中学面向农村招生,结合我的家庭情况,认为条件应当符合,答应帮忙与楚雄中学协调,让我等候消息。两日后再次联系该工作人员,却答复我不符合楚雄招生条件,建议我入读城北中学。
城北中学属于城区划片走读制学校,虽计划增设少量寄宿床位,但并非按照全市寄宿招生标准规划建设,床位有限,宿管、生活管理、留守儿童配套服务均未体系化配置。而汨罗市楚雄中学,是汨罗市官方设立、面向全市招生的公办寄宿初中,设立初衷就是接收农村户籍、父母外出、家中无监护人的留守儿童。二者办学定位完全不同,不能用走读学校临时增设的床位,替代专门寄宿制学校的就读机会。我们夫妻全部外出,家中无成年人看管,属于政策明确优先保障的农村留守儿童,依法应当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寄宿制楚雄中学就读,因此我无法接受至城北中学就读的建议。
现今已是9月4日,学校正式开学数日,孩子滞留家中。楚雄中学作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过程自行筛选生源,不公开录取标准,无理由退回报名,该操作不符合国家、湖南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政策规定。现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诉。
政策法律依据:
1、《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不得自主选拔生源,应当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少年应入尽入。
2、教育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寄宿制学校要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就读需求,对于家中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应当结合家长意愿优先安排寄宿制学校就读。
3、湖南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20条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严禁学校自主筛选生源;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必须公开电脑摇号录取,严禁学校私下退档、口头拒录,不得暗箱操作掐尖招生。
4、教育部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要求:公办学校招生标准必须对外公示,拒绝录取学生应当说明法定理由,出具书面答复,不允许仅凭学校主观自主挑选生源。
楚雄中学是汨罗市教育局设立的全市公办寄宿初中,设立初衷就是接收农村户籍、父母外出务工经商、无人监护的学生。该校不对外公开完整录取筛选标准,单方面退回我家留守儿童报名,剥夺留守儿童申请专门寄宿制学校的优先权利,招生程序明显违规。
本人明确诉求(四项):
1、请书面公示楚雄中学本次小升初招生标准,以及已招录生源筛选依据;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向全市公示全部录取学生名单及其原毕业学校;
2、楚雄中学驳回孩子入学申请的理由为:不符合我校招生要求;依据上述政策法律依据第3、4项,请教育局或楚雄中学书面告知我驳回的具体理由并加盖公章;
3、孩子属于父母全部外出、家中无监护人的农村留守儿童,符合楚雄中学寄宿招生优先对象条件,恳请依法依规优先安排孩子入读楚雄中学;
4、鉴于现已开学多日,孩子滞留家中,学业受阻,家属内心十分焦虑。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本案,向我出具正式书面答复,依法保障孩子义务教育合法受教育权。
附件一:楚雄中学公众号公示的招生计划和招收对象;
附件二:楚雄中学驳回孩子入学申请的理由,即:不符合我校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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