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彭理理,系北塔区江岸景苑小区1栋504号业主。现就小区开发商邵阳市彰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收取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款项、拒不开具发票一事实名反映,恳请贵局依法履职,督促开发商补开税务发票,并将核查处理情况电话反馈本人。
事实经过:本人向邵阳市彰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江岸景苑小区地下无产权车位使用权,双方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本人已经足额支付车位转让款50000元。开发商收取全款之后,至今只出具收款收据,没有依法开具车位使用权转让的正式税务发票。
本人早在2023‑2024年间,就曾经向开发商当面申请开具发票,开发商当时答复车位没有发票,小区大家都不开票,当场予以拒绝,该次沟通的录音证据现已无法保存。近期本人再次通过微信方式正式通知开发商,要求7日之内补开五万元车位发票,开发商至今仍然拖延,没有办理开票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车位使用权转让属于开发商的经营行为,不得以该地下车位没有不动产权证、小区其他业主均未开票为由拒绝开具发票。
本人现正式提出三项诉求:
1、请北塔区税务局开展核查,督促邵阳市彰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为本人补开金额50000元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的增值税正式发票;
2、如该公司存在发票方面的违法行为、针对小区车位普遍不开发票的情形,请贵局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3、请将本次事件的核查情况、办理结果电话向本人反馈。
本人可供证据材料: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车位款付款银行流水、开发商收款收据、近期向开发商主张补开发票的微信沟通记录,相关材料照片作为附件一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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