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卫健局本次调查结论我不予认可。
涉事透明质酸钠医疗器械,国家药监局备案明确仅用于纠正中重度鼻唇沟皱纹,医疗机构却将该产品用于颞部、面颊、下颌缘、唇部多个非备案部位。该局引用整形美容协会行业指南作为合理使用的依据,行业协会指南仅属于行业参考,法律效力不能凌驾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备案说明书之上,不能用来豁免机构超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答复以病历记载有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我签署相关文书来判定合规,我对此存在异议。我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医美专业知识,机构当时并未向我口头如实告知:该产品法定允许注射部位只有鼻唇沟,其余部位属于超出备案范围使用。仅仅直接让我签字,并未完成法律要求的实质性充分告知,一纸签字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应当合规使用医疗器械的主体责任。
卫健局多次要求我前往现场做询问笔录,我已经线上完整提交全部书面证据材料,事实经过在投诉材料里全部写清,我有权以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不接受必须到现场做笔录的要求。
退费虽属于民事纠纷,但医疗机构存在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属于卫健部门法定监管查处职责,不能把全部问题推给民事调解。恳请上级部门重新核查本案,针对机构超备案部位注射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出客观认定,并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处理结果。
诉求:
1、重新核查涉事医美机构超说明书使用注射医疗器械的违规问题;
2、出具加盖公章书面调查处理文书;
3、督促机构履行退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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