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湘潭县石潭镇022县道石潭镇中心小学南门附近居民,投诉该路段施划的振动减速标线夜间噪声扰民问题,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拆除该标线,还周边居民一个安静的休息环境。
一、问题现状
石潭镇中心小学南门处022县道上设置了振动/振荡减速标线,紧邻居民住宅,部分住户窗户距离行车道不足10米。每天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6:00,过往车辆碾压标线产生巨大噪声:
(一)小型客车通过时"咚咚"作响,在夜间安静环境下格外刺耳;
(二)货车、重卡通过时"轰隆隆"低频轰鸣,伴随地面振动,窗户都在震;
(三)该路段夜间仍有不少车辆通行,尤其货车过境频繁,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有一波噪声冲击。
周边住户中老人、学生、婴幼儿占比大,夜间反复被惊醒,入睡困难、失眠已成常态。有居民因长期睡眠不足出现失眠头晕、心悸、血压升高等症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振动标线产生的不是普通交通噪声,而是突发的脉冲式冲击声,比持续的车流声更令人无法忍受——人在浅睡眠阶段被这种"咚咚"声惊醒后,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重新入睡。
二、该振动标线设置位置不合理,不应继续保留
(一)振动标线的设计原理就是以制造噪声为代价
振动减速标线的设计原理就是"用噪声和振动强制提醒驾驶员",也就是说,它的存在是以制造噪声为代价的。把这种设施直接铺在居民家门口,等于让周边住户24小时为过路车辆的"安全提醒"买单,极不合理。
(二)保障学生安全不能以牺牲居民健康为代价
学校门口保安全没错,但安全不能以牺牲居民健康为代价。降速完全可以通过限速标志、电子测速抓拍、注意儿童标志、减速带等方式实现,振动标线是噪声最大的一种,也是最不该用在居民区旁边的。
(三)夜间背景噪声低,振动标线的噪声问题反而更突出
夜间车流量相对白天小,但振动标线在夜间的噪声问题反而更严重——因为环境背景噪声低,标线产生的脉冲声更加突出。这不是居民"敏感",而是标线设置位置根本没考虑夜间声环境。
三、法律与标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整合替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 第五百五十三条:以用于居住、文化教育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本案路段两侧居民区和学校即属此类区域。
2. 第五百七十五条: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公路等,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本案振动减速标线属于道路路面交通设施,其设置未统筹考虑对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也未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反而以制造噪声为工作原理。
3. 第五百八十四条:因公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方案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4. 第五百八十七条: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居民住宅等以居住为主的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夜间(22时至次日6时)环境噪声限值为50分贝;即便按交通干线两侧4a类区域标准,夜间限值也仅为55分贝。本案夜间车辆碾压振动标线产生的脉冲式冲击噪声强度明显超过上述限值。具体是否超标,可委托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现场监测认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道路设施管理养护单位负有不得以噪声侵扰相邻居民的法定注意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学生和行人安全为出发点,同时统筹兼顾周边声环境保护,在满足安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低噪声的交通稳静化设施。
四、投诉请求
(一)立即拆除石潭镇中心小学南门022县道上的振动/振荡减速标线,不得再保留任何形式的突起式标线;
(二)拆除后改用平面标线(如普通横向减速标线、文字标记"前方学校 减速慢行"等)配合限速30km/h标志、注意儿童标志、学校区域标志,确保交通安全不受影响;
(三)同步在该路段增设电子测速设备,用科技手段控速,而非用噪声惩罚居民;
(四)夜间22:00—6:00加强该路段巡逻,严查超速、超载、炸街、货车违规通行。
恳请贵单位高度重视、依法及时处理,立即拆除扰民振动标线,切实维护周边居民的安宁生活环境与身心健康。
该留言中包含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留言办理单位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