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有关部门:
本人就衡阳市蒸湘区金星路目前道路建设及机动车停放管理问题反映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蒸湘区金星路仍处于分段建设、逐步完善阶段,道路尚未实现全线贯通。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开信息,金星路属于全市“断头路”建设计划项目,其中部分路段已经完成建设,但仍有部分路段正在协调推进建设。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金星路部分已经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虽然允许车辆通行,但道路两侧尚未完善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周边可供群众使用的公共停车位也较为有限。特别是周边居民、商户及前往附近办事群众存在现实停车需求。
在此情况下,一些群众只能在道路条件允许、未明显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然而,目前存在交管部门直接对相关车辆进行违停拍照、处罚的情况。
群众并非故意违法停车,而是由于道路尚处于建设完善阶段,停车设施与道路通行功能之间尚未同步配套,客观上形成了较为突出的“停车无处停、停车即处罚”的矛盾,且该路段未设置禁停标志。
二、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核查执法依据,避免机械化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机动车临时停车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针对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施工地段、交叉路口及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特定区域。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金星路相关路段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结合道路实际建设情况,明确车辆具体违反了哪一项法律规定、现场是否设置相应的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车辆停放是否实际造成了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通行方面的影响,而不能仅仅因为道路没有设置停车泊位,就一概认定群众停车属于违法停车。
尤其是对于目前已经开放通行、但仍处于建设完善阶段的路段,更应当充分考虑道路施工状态、交通组织方式、周边停车资源以及群众实际停车需求,依法规范执法。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因此,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判断不能脱离“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停车情形”以及“是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具体事实。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施工地段以及交叉路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等特定区域不得停车;其他情况下路边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并应当在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因此,建议交管部门对金星路相关路段进行执法时,应当根据具体道路状况和车辆实际停放情况依法认定,不能将“没有划停车位”与“当然属于违法停车”简单等同。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由此可见,道路建设与停车设施属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目前尚未完全建成的金星路,有关部门在加强交通管理的同时,也应当统筹解决群众合理停车需求。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因此,对于金星路建设期间部分临时停车行为,如果确属情节轻微、未影响正常道路通行,建议依法充分考虑行政执法的教育、纠正功能,避免简单采取拍照处罚方式。
(五)《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该法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对于金星路这种仍处于建设完善阶段、停车设施尚不完善的特殊道路环境,建议执法部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实际危害后果,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四、本人具体诉求
基于以上情况,现提出以下诉求:
1. 请有关部门对金星路目前各路段的道路建设、通行状态、停车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明确哪些路段已经正式交付使用,哪些路段仍属于施工或者建设阶段。
2. 请交管部门明确金星路相关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停拍摄、处罚的具体法律法规依据,并明确现场是否设置禁停标志、禁停标线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
3. 对于没有设置禁停标志、禁停标线,车辆停放未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及其他依法禁止停车区域,且未实际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应依法审慎认定,不宜简单以“未设置停车泊位”为由直接处罚。
4. 对于道路建设期间确实存在停车需求、周边停车资源明显不足的区域,建议有关部门根据道路实际交通条件,研究设置临时停车区域、限时停车泊位或者其他临时交通组织措施,在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前提下解决群众合理停车需求。
5. 对于已经产生的相关违停处罚,如经核查存在事实认定不准确、禁停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执法依据不充分或者属于轻微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建议依法予以复核处理。
6. 建议相关部门在金星路正式建设完成、交通组织和停车设施完善之前,坚持“疏堵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避免出现“道路尚未完全建成、停车设施没有完善、群众无处停车却集中处罚”的现象。
道路交通管理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同时解决群众实际出行需求。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结合金星路目前仍处于建设完善阶段的实际情况,坚持依法行政、合理执法,既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也切实解决群众停车难问题。
恳请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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