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耒阳市第十中学擅自施工损毁教工宿舍私人物品要求赔偿的投诉耒阳市书
投诉人:段老师 联系电话:151****0725,身份证号:4304811977072*****
被投诉单位:耒阳市第十中学 单位负责人:罗小飞
本人于2010年—2011年因公外出支教、不在宿舍期间,耒阳市第十中学在未提前告知本人、未征得本人同意、未转移保管物品、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施工人员进入本人专属教工宿舍开展施工改造作业。校方违规施工行为,直接导致本人存放于宿舍内的衣物、被褥床品、厨具炊具、书籍资料、手写笔记及全部日常生活用品被粉尘重度污染、水泥污渍浸染、受潮发霉、挤压破损、部分遗失,所有物品彻底丧失使用价值,整体报废。
事发后,本人多次主动向学校后勤部门、分管领导及校方负责人沟通反馈,要求核实损失、承担责任、予以赔偿,但校方一直推诿扯皮、拒不认错、拒不定损、拒不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私有财产权益,现依法依规投诉,恳请主管部门介入调查,责令校方全额赔偿全部损失。
二、事实经过
宿舍合法使用及物品存放情况
本人支教任职期间,合法使用学校分配的教工宿舍,宿舍内所有物品均为本人日常生活、教学工作必备的私有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人对宿舍物品享有完全私有权益。
校方违规施工、严重管理失职
本次施工时段,本人因支教工作安排因公外出,长期不在宿舍居住。校方明知宿舍内留存大量私人物品,在无任何通知、无本人许可、无物品腾空、无遮盖防护、无专人保管的前提下,私自组织工人进入私人宿舍施工,属于违规入室作业、严重管理失职。
施工产生大量腻子粉、水泥、灰尘、建筑垃圾,全面覆盖浸泡宿舍所有物品,造成全屋物品整体性污染、破损、霉变、报废。
具体财物损毁情况
本次损毁并非局部小件损坏,而是本人宿舍全部私人物品整体性彻底报废:
四季衣物、贴身衣物、鞋袜:粉尘深层渗入布料,无法彻底清洗,卫生不达标,全部报废无法穿着;
棉被、床垫、床品套件:吸附大量施工粉尘与异味,受潮发霉,存在卫生隐患,完全丧失使用功能;
全套炊具、餐具、小家电:沾染装修粉尘与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使用安全标准,无法继续使用;
教学书籍、课外藏书、手写备课笔记、个人文稿:受潮粘连、字迹模糊、页面破损,其中手写资料为不可再生、无法复原的专属资料,价值永久灭失;
各类生活用品、收纳器具、日用杂物:大面积污损、变形、遗失,全部失去使用价值。
本人维权沟通情况
本人返校发现财物全部损毁后,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视频证据,并多次与校方各级管理人员沟通,如实说明损失情况,要求校方依规定损、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但校方始终以“学校统一施工”“个人自行保管物品”为借口推卸全部责任,消极拖延、拒不处理、拒不赔偿,致使本人财产权益受损至今无法解决。
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校方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教职工私人使用宿舍施工,放任财物损毁,已构成财产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校方未尽事前告知、物品防护、安全管理义务,存在完全过错,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本次全部损失应由校方全额赔付。
学校作为宿舍及校内施工的管理主体,对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的宿舍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本次全部财产损失均由校方管理失职、违规作业导致,本人无任何过错。
四、投诉请求
责令耒阳市第十中学就未经许可擅自入室施工、损毁教职工私人物品、管理严重失职的行为作出书面整改说明;
责令校方对本人全部损毁财物逐一核实、依法定损;
责令耒阳市第十中学全额赔偿本次施工造成的所有财产经济损失(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损失清单);
督促校方完善宿舍施工管理制度,严禁未经教职工同意擅自进入私人宿舍施工,杜绝同类侵权事件再次发生;
恳请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限期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反馈本人。
五、附件证据材料
宿舍施工后物品污染、损毁、报废现场照片、视频资料;
本人与校方沟通索赔、反馈问题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
本人支教在岗、宿舍使用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财物购置佐证、市场价格参考依据;
其他能够证明侵权事实及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
投诉人(签字、按手印):段老师
投诉日期:2026年06月2日
附件:个人财物损毁损失明细及赔偿清单
(耒阳市第十中学违规施工损毁物品专用)
投诉人:段老师 损毁时间:2011年7月损毁地点:耒阳市第十中学教工宿舍
该留言中包含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留言办理单位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