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户口分户办理中增设非必要条件的意见函
致:衡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 衡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 衡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办公室
事由:
就衡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籍主管)在办理农村宅基地无不动产权证分户业务时,违反《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6〕21号)规定,擅自增设“镇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合法建造证明”作为前置条件,拒绝受理仅凭村委会居住证明及分家协议书申请分户的行为,提出申诉与法律意见。
事实与理由:
一、 省级规章明确分户条件,未设定“自然资源部门证明”为必要条件
根据2026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6〕21号)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公安厅对该办法的官方解读,农村家庭户分户的核心条件在于“实际分家生活”与“独立居住”。
对于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的农村房屋,政策明确允许通过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以及分家协议来证明分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省级文件中并未规定申请人必须额外提供由镇自然资源所出具的“合法建造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法无授权不可为。
二、 基层执行违规加码,违反“放管服”改革精神及行政合法性原则
衡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要求提供镇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合法建造证明,属于在省级规章之外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前置条件。这种行为构成了典型的“违规加码”,不仅增加了群众的办事难度和经济负担,也违背了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精神,下级行政机关在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条件。若县级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核实房屋合法性,应通过内部部门协作机制进行核查,而非将举证责任完全转嫁给行政相对人,更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符合省级文件基本要件的分户申请。
三、 村委会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足以认定分户事实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本村村民的居住情况、家庭结构变化及分家事实最为了解。其出具的居住证明盖章确认,在法律上具有证明相关事实的效力。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虚假分户、骗取户口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采信并依法办理。
诉求:
1. 请求上级机关责令衡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即纠正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6〕21号)规定,受理申请人凭村委会证明及分家协议书提出的分户申请。
2. 取消对农村无不动产权证分户申请人强制要求提供“镇自然资源部门合法建造证明”的不合理规定。
3.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规范户籍窗口执法行为,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公信力。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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