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此前举报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奖销售兑奖纠纷,资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现对官方答复提出几点异议。
第一,企业仅依靠外包装二维码跳转网页公示有奖销售规则,网页内容后台可随时修改、链接存在失效风险,不属于固定、醒目的法定公示。槟榔中奖奖券回收上交经销商之后统一销毁,消费者客观上无法长期留存实物,该公示方式直接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
第二,口味王集团作为有奖销售主办经营者,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负有保管兑奖核销档案的法定义务。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内部打款、合作协议,属于企业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消费者,不能以此直接免除厂家兑付兜底责任。经销商失联、终止合作属于厂家自身渠道管控风险,后果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兑奖台账不属于商业机密,监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提交对应的中奖核销记录,不能仅以消费者不能提供实物奖券就直接不予立案。
第三,本次举报诉求是核查该企业有奖销售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属于市场监管法定职责,并非普通民事欠款纠纷,不应直接引导当事人自行找失联经销商走民事诉讼。
现恳请上级部门督促资阳区市场监管局重新核查本案,责令口味王集团提交案涉批次有奖销售兑奖核销台账,依法开展调查。
恳请上级部门督促资阳区市场监管局重新核查该案,落实厂家先行兑奖,再向经销商追偿的责任原则,责令口味王集团提交案涉兑奖核销记录,依法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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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认可本次不予立案的处理结论,现提出几点异议:
一、开展有奖销售的法定责任主体为生产厂家。厂家将兑奖款项拨付经销商账户,只是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内部资金结算,双方经销合同仅约束甲乙两方,不能对外免除厂家开展有奖促销的法定监管义务。厂家事后有权依据合同向经销商追责,是厂家自身的民事权利,不能拿来当作监管部门不予立案的依据。
二、厂家槟榔外包装未完整公示中奖概率、兑奖规则、兑奖限制条件,属于行为类行政违法。核查该类普遍性违法,不能设置前置门槛,不能以举报人手里没有中奖包装袋、奖券原件为由直接不予立案。
三、本次公示的不予立案结果通篇只有事实陈述,未列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载明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现正式恳请市监局书面答复本次不予立案所适用的完整法条,依法重新对本人提交的全部举报线索开展全面核查,并依法告知后续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