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社局信访答复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泄露社保信息避重就轻
本人7月12日反映辰溪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违规泄露本人25年社保信息、仲裁员王苑茜办案程序违法等问题。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8月26日作出书面答复(辰人社信复字〔2026〕2号),但该答复存在严重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情形,本人完全不服,现再次反映,恳请督促重新调查并提级处理。
一、社保信息泄露问题被轻描淡写、偷换概念 本人反映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人辰溪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提交了本人1997年至2022年共25年的完整社保缴费记录,本人从未授权该企业查询。 该局答复书对此未否认泄露事实本身,却大段引用"律师调查权"来论证查询合法。但本人投诉的主体是"企业非法查询",并非"律师取证",该局明显偷换概念、回避实质。 更荒唐的是,答复书称记录上"参保对象自主打印"字样"由系统自动生成"。但该文件明确载有实名制表人"唐娜",证明是经办人员人工出具,并非系统自发生成。该局辩解与客观证据自相矛盾,进一步印证经办人员刻意通过个人自助端口规避对公查询的审批、留痕与审查义务。
二、对仲裁程序违法仅回应1项,其余5项全部回避 本人在投诉书中列明仲裁员王苑茜存在6项程序违法:(1)超期审理无合法手续;(2)未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3)未审查核心证据;(4)违法采信手写作勤记录;(5)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6)裁决文书缺失说理。 该局答复书仅就第1项(超期审理)作出回应,对其余5项完全回避、只字未提。自称"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认真调查核实",却连投诉事项都未逐一回应,明显是形式主义、敷衍塞责。
三、对确认违法的人员处理畸轻,实质是包庇下属 该局明确承认"仲裁员王苑茜违反仲裁办案程序规定",但仅给予"谈话并严厉批评教育"。已确认存在程序违法,却不启动案件质量评查、不纳入年度考核、不追究任何纪律责任,仅作口头批评了事,实质是包庇下属。
四、答复书落款时间"穿越",弄虚作假痕迹明显 该局答复书正文记载处理日期为"2026年8月18日",但落款处却写为"2025年8月26日"。 更为荒谬的是:2025年8月26日时,涉案仲裁案件尚未立案(2026年4月22日受理)、本人投诉尚未提出(7月12日反映问题)、该局对王苑茜的谈话批评尚未发生(8月18日)。该答复书不可能在一年前就已针对尚未发生的事件作出答复。 同时,发文字号为"辰人社信复字〔2026〕2号",与落款年份"2025年"自相矛盾,同一份文书出现两个不同年份。该局自称"认真调查核实",但正式意见书竟套用旧模板、连年份都未修改,暴露出极其敷衍草率的工作作风,甚至涉嫌弄虚作假。
五、复查机关告知错误,变相剥夺复查权利 该局告知可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复查机关应为上一级主管部门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将复查机关错误告知,若投诉人依据该错误告知申请复查,可能面临不予受理或推诿处理的后果,实质上是对复查权利的变相剥夺。
六、未查清社保信息泄露的具体责任人 本人明确要求"查清经办及审批人员,作出内部处理并书面告知结果"。该局答复书对此完全回避,未查清任何责任人,仅以"加强纪律教育与业务培训"笼统应付,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投诉请求:
1. 督促辰溪县人社局重新对投诉事项进行实质调查,不得再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2. 对该局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存在的落款时间错误、复查机关告知错误等问题责令纠正; 3. 对社保信息泄露问题查清具体经办及审批人员,依法追责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4. 对仲裁员王苑茜的6项程序违法问题逐一调查核实,启动案件质量评查,作出实质性处理; 5. 对该局涉嫌失职渎职、包庇下属等问题启动监督问责; 6. 提级调查处理。
该局对本人7月16日投诉的处理已证明"自查自纠"流于形式。恳请怀化市人社局或上级相关部门提级调查处理。
投诉人:唐志红 联系电话:135****3176
202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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