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义乌商贸城业主反映商铺被侵占,答复存错
株洲市攸县
@456789
2026-08-28 20:13:18

关于攸县住建局《答复意见》的补充情况反映

致: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攸县人民政府、攸县信访局

反映人:张建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系攸县义乌国际商贸城

反映事项: 针对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8月28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反映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刻意回避开发商损毁不动产实物及非法占有私人商铺的核心事实,将本案错误定性为单纯的"委托经营协议收益纠纷",依法应予纠正。现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补充情况反映,恳请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

一、《答复》要点逐条回应

(一)关于"项目2016年立项、2018年竣工验收、已完成不动产登记"

《答复》以此说明项目手续合法、产权清晰。反映人对此不持异议,但需特别指出:正因为涉案商铺已完成不动产登记,反映人对商铺享有完整的、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开发商在产权归属明确的前提下,擅自拆除卷闸门、破坏商铺结构、私自上锁、长期霸占,恰恰是对已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然侵害,其违法性质不因项目手续合法而得以豁免。项目手续合法与开发商侵害业主物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以项目合法为由掩盖开发商的侵权行为。

(二)关于"23#楼长期停业,主管部门多次协商盘活无成效"

《答复》将项目整体停业作为背景陈述,隐含将开发商侵害行为归因于"经营困难"的倾向。反映人认为:项目整体停业不能成为侵害个体业主私有财产的正当理由。23#楼是否停业、如何盘活,属于开发商及经营方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应由无辜业主以牺牲自有商铺完整性和占有使用权为代价来承担。即便确需整体盘活,也应当在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或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进行,绝不能以"盘活"为名行"强占"之实。主管部门多次协商无成效,更应依法介入监管、制止违法行为,而非放任开发商以私力救济方式侵害业主物权。

(三)关于"投诉人2018年为儿子购买2处商铺共23.7㎡,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

《答复》确认了反映人购买商铺并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的事实,但刻意回避了一个关键时间节点和法律事实——委托经营协议已经到期。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至第九百三十六条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及委托标的物返还给委托人。具体到本案,委托经营协议到期后,开发商作为受托人,负有向反映人(委托人兼产权人)返还完好商铺的法定义务——即返还时商铺应保持原有结构、卷闸门完好、可正常使用,而非被拆改、被破坏、被上锁霸占。开发商在协议到期后不仅不返还商铺,反而擅自拆除卷闸门、破坏商铺结构、私自上锁,其行为已从"合同履行争议"质变为"物权侵权"。《答复》对此关键事实只字不提,显然属于选择性认定事实。

(四)关于"因无收益导致投资损失,建议按协议条款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答复》将本案定性为"因无收益导致投资损失"的委托经营协议收益纠纷,并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定性存在根本性错误:

第一,反映人的核心诉求并非"主张收益",而是"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商铺"。开发商擅自拆除卷闸门、破坏商铺结构、私自上锁、长期霸占,这些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反映人对商铺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属于物权侵权范畴,而非单纯的合同收益纠纷。

第二,即使反映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免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司法途径与行政监管并行不悖,《答复》以"建议司法途径"为由推诿行政监管职责,于法无据。

第三,开发商故意损毁商铺结构(拆除卷闸门、破坏墙体/隔断等),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此类违法行为,住建部门及公安机关均有依法调查处理的职责,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处理。

二、本案法律性质辨析:合同纠纷与物权侵权的根本界限

《答复》最核心的错误在于将本案简单定性为"委托经营协议收益纠纷",混淆了合同纠纷与物权侵权的法律界限。反映人特此阐明:

(一)合同关系已因协议到期而终止

委托经营协议到期前,双方之间的争议可能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涉及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但协议到期后,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即告终止,开发商继续占有商铺已无任何合同依据。此时开发商与反映人之间已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答复》仍以"委托经营协议收益纠纷"定性,属于对基础法律关系的误判。

(二)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独立的物权侵权

开发商在协议到期后实施的以下行为,已超出合同纠纷范畴,构成独立的物权侵权:

1. 擅自拆除商铺卷闸门——侵害商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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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委网信办
2026-08-31 15: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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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8-31 15: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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