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衡新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恳请核查
衡阳市衡东县
网友wum45kf
2026-08-25 20:53:52

本人符安桂,身份证号4304241970040*****,联系电话,131****8295。

2026年3月26日七时39分许,衡东县衡新线15km+500m大浦镇托源村11组地段发生交通事故。

第一份事故认定书编号:

430424120260000030号,本人申请复核后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办案单位重新调查且制作当事人笔录,未核查核心事实,在全部证据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更换法律条文出具第二份认定书:

4304241202600000301号,仍认定本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道路为总宽5米的乡村混合道路,本人驾驶重型货车已行驶至硬化路面可安全通行的最右侧极限位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前车减速靠右让行的义务以客观条件许可为前提,不能要求重型货车冒险驶入土路间避让。

后方摩托车无证驾驶,加装挡风被。在不具备超车条件下强行超车,在我货车货箱后方位置撞击路边树木摔倒,倒地后依靠惯性向前滑行,才到达我货车左后轮位置,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确认两车前期无任何直接碰撞。

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未减速靠右让行致使对方撞树”,该表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属于因果关系颠倒,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对方撞树摔倒的后果,是其自身强行超车,操作失控导致,并非我方未避让造成,碾压损害后果是倒地滑行后才发生。

上级交管部门责令重新调查后,办案单位未针对事故滑行轨迹,两车无碰撞鉴定结论,窄路通行条件开展实质性核查,仅更换法条维持原有责任结论。

恳请相关部门核查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疑点,结合现场全部证据客观评判各方过错,给予本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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