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车辆湘B3519C,2024年12月发生交通事故,人保财险攸县支公司采取实物赔付理赔模式,定损金额19800元,交由攸县益源4S店维修,先后两次更换引擎盖配件。
本人签署《实物赔付确认书》,仅代表同意实物赔付的理赔方式,不等于放弃保险合同约定更换原厂配件的权利。事后发现更换配件存疑,我多次向人保财险攸县支公司、攸县益源4S店索要配件采购发票、主机厂DMS出库记录、配件产品合格证等全套溯源凭证。
人保、益源4S店互相推诿扯皮。调解现场人保工作人员承认溯源资料由人保保管,却以人保和4S店的内部商业合同作为借口拒绝向消费者出示配件溯源资料。益源4S店售后经理也明确答复案涉配件没有合格证。
本人实名诉求两个多月,人保拖延处置,12378工单BZTS202608170011105仅做形式化结案,未开展实质调解。
依据监管规定,实物赔付模式下保险公司应当管控配件质量,留存配件溯源档案;修理厂也应当留存配件合格证与来源凭证,双方内部商业合同不能对抗消费者法定权利。
现请求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查:
1、责令人保财险攸县支公司依法出示两次更换引擎盖对应的配件采购发票、DMS出库记录、产品合格证;
2、纠正实物赔付业务中拒不向消费者提供配件溯源资料的问题。
本人已经同步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有调解录音、照片、催告记录等相关线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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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贵司回复。本案人保定损按原厂配件价格赔付,我多次书面、电话申请,要求人保、益源4S店出示案涉配件采购凭证、入库台账、溯源档案,至今未收到完整书面资料。
贵司提出共同第三方鉴定,但贵司又主张4S店配件实物缺失,实物缺失客观上无法开展配件品质鉴定。配件采购溯源书面档案,维修企业依法必须留存,不以实物是否存在而灭失。
请人保先行提供全套配件采购溯源书面材料。如不能提供,我将继续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并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书证提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