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份本人向苏仙区政法委反映苏仙区法院在审理(2025)湘1003民初4818号案件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违规采纳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金科城垃圾站安装合同)。
二、适用法律错误,环境污染案件采用<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项。
三、无证据认定事实,物业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认定物金科物业服务公司在2020年进入小区服务。
由被调查人所在的苏仙区法院民事庭承担调查,当时苏仙区法院督察室回复两个月内回复,现己超过两个月,至今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回复,判决超过五个月了,本人多次要求退还起诉费用,一直无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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