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万平,身份证号4307**********31,联系电话133****3938,住址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公园世家小区,系(2021)湘0726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人及(2021)湘0726执134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就石门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执行分配错误问题,向贵部门进行反映,恳请予以调查纠正,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平公正。
一、基本案件情况
- 本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依据为(2021)湘0726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21)湘0726执1340号。
- 另一申请执行人案件: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营业场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西南社区常德大道<武陵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园C01南栋第2层211/213/215/216号>),其执行依据为(2022)湘0726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22)湘0726执1111号。
- 上述两案的被执行人均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其营业场所位于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零阳路财富广场B栋5楼502室。
二、执行分配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石门县法院执行局于2022年8月左右在执行(2021)湘0726执1340号、(2022)湘0726执1111号案件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石门县支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账号:86080359000000663)内的100万左右余款进行了处置。然而,在此次执行款分配中,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作为(2022)湘0726执111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获得了全款分配,而本人作为(2021)湘0726执13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却未得到任何分配款项,这与相关执行分配规则及此前的沟通情况严重不符。
三、关于共同参与分配的约定与执行过程中的承诺
在(2022)湘0726民初1916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审判庭当时有法官、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万杰、本人张万平、周澧以及曾召勇(石门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当时任东城尚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系无关人员)等人在场。经相互沟通,各方均认可包括本人在内的债权人共同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正是基于此共识,本人及周澧才同意在调解书上签字。此外,在(2022)湘0726执1111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局的执行法官也曾明确提到要给(2021)湘0726执1340号案件分配20万元款项。然而,最终在曾召勇的现场操作下,(2021)湘0726执1340号案件未分配到一分钱,而(2022)湘0726执1111号案件却执行了全部回款,此情况有湖南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万杰的录音可以证实。
四、反映的核心问题
在上述多案执行款的分配过程中,曾召勇作为一名无关人员,却介入执行分配的现场操作,其行为已超出正常范畴。石门县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在执行分配工作中,未能严格依照法定的执行分配规则进行操作,导致本人作为合法债权人的分配权利被完全剥夺。他们的行为共同违反了执行分配规则,严重侵害了本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分配权利与利益,破坏了司法应有的公平公正。
本人承诺:所反映的上述情况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尊严与公正,特向贵部门反映此事,恳请贵部门能够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纠正石门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分配中的错误行为,责令其依法重新对执行款进行分配,将本人应得的份额分配给本人。
此致
敬礼!
该留言中包含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留言办理单位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