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案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的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审理存在明确的程序违法,并非 “符合法律规定”:
- 剥夺庭审参与权:开庭前法院未依法向我送达开庭通知书,我主动致电咨询时,被以 “疫情期间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能发言” 为由直接拒绝到庭,既未安排线上庭审渠道,也未听取我作为被害人对事实、证据、量刑的意见,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庭审参与权、陈述权的法定规定。
- 剥夺救济知情权:判决作出后,法院未依法向我送达刑事判决书,未告知我享有申请检察院抗诉、提出申诉的法定权利,我是通过其他渠道才获知判决结果。 恳请法院出示本案开庭通知送达凭证、判决书送达回证,以证明程序合法。
二、关于 “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质是财产调查严重流于形式
法院仅查询了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最基础信息,远未达到 “全覆盖” 的法定执行标准:
- 未查夫妻共同财产:未依法核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婚内共同财产,未追查赃款是否存在向配偶、近亲属转移隐匿的情形;
- 未追赃款去向: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被执行人 “两年购买彩票挥霍 300 余万元”,但法院从未调取被执行人多年完整银行流水追踪赃款流向,300 万元赃款的来源与去向至今未查;
- 未核实现有财产线索:我已掌握被执行人案发前持有厂房地产、4000 吨脚手架资产、多套房产门面及对外债权等明确线索,法院均未开展核查处置,并非无财产,而是未全面调查。 此外,“正在监狱服刑” 不能成为免除执行惩戒的理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退赔义务,依法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法院至今未采取任何信用惩戒,执行威慑完全缺位。
三、再次明确诉求
恳请上级法院、政法委督办本案:
- 依法核查原审审判程序违法问题;
- 责令临澧县人民法院限期全面补查被执行人全部财产,追查 300 余万元赃款去向;
- 立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 若基层法院仍怠于执行,恳请支持将本案提级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切实让生效判决落到实处,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