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人民法院网上行政立案超法定期限,既不立案也不出书面释明
株洲市芦淞区
网友2020122814077225
2026-08-10 15:56:33

本人匡智明,身份证号:4302111……21,联系电话:180……

本人收到株洲市人民政府2026年7月27日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书面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人严格按照这份复议文书的指引,于2026‑08‑02,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交两件行政一审起诉案件,被告为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提交之后案件状态一直显示“待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收起诉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立案、补正通知或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时至今日2026‑08‑10,已经远超7日法定审查期限。

同期我在同一平台提交的其他立案已经完成审核缴费。该两件案件,芦淞区法院既没有立案受理,也没有站内书面补正告知,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管辖释明、不予受理裁定,仅有口头说法,没有任何正式书面文书。

本案出现管辖争议,根源是株洲市政府复议决定书的诉讼指引。我是按照行政机关正式文书指引行使起诉权利,并非本人自己选错管辖法院。8月2日网上提交记录,是我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关键凭证,如果长期悬置待审核,将直接损害我的行政诉权。

本人于2026‑08‑10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反映该立案问题,通话全程录音留存。我向接线人员完整陈述案情,要求对诉求进行登记并提供工单编号,接线人员答复没有工单编号,拒绝告知本人工号,仅作口头答复,没有完成规范书面登记转办。

现提出请求:

1、请督促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该两件2026‑08‑02提交的行政立案,作出正式书面处理,出具补正通知、管辖释明或者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不能只做口头答复。

2、如芦淞区人民法院确认自身没有管辖权,请书面明确告知具有管辖权的受理法院,依法保障我的起诉权利,避免发生起诉期限争议。

3、请书面确认本人2026‑08‑02网上提交立案的客观事实。

4、请一并监督12368诉讼服务热线,按照工作规范对群众诉求做好登记留痕转办。

附件上传证据:

①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两件立案截图(申请时间2026‑08‑02,状态待审核)

②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截图

③12368通话记录截图(证明8月10日拨打过热线,有录音留存)

投诉人:匡智明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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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委网信办
2026-08-11 15:23:35
0
芦淞区人民法院
2026-08-18 09: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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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2020122814077225

本人就此前线上立案长期待审核的留言,作客观进展说明:

本人于2026年8月10日在本平台提交留言,反映线上立案久未出具书面处理文书一事。在本人留言发布约半小时后,芦淞区人民法院向本人出具了书面管辖权告知,明确告知该案该院无管辖权,并指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

针对管辖权释明事项,现已收到书面文书,该事项本人不再持有异议。

另说明:此前本人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反映诉求时,接线人员未按规范出具工单编号、未登记人工号,未能做到规范登记留痕转办。针对12368热线该问题的相关投诉,本人暂不申请撤回。后续如再有立案方面新的进展,我再适时反馈。

特此说明,感谢平台关注。

2026-08-15 06: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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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银

从以上信息看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株洲市人民政府,依法本案应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管辖。

株洲市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书中告知当事向芦淞区人民起诉是误导,当事人根据复议机关告知途径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错误后果应由复议机关承担。

芦淞区人民收到立案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属于程序违法。

建议当事人对帖子进行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逾期起诉;当事人可重新更改起诉状,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

2026-08-15 10: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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