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匡智明,身份证号:4302111……21,联系电话:180……
本人收到株洲市人民政府2026年7月27日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书面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人严格按照这份复议文书的指引,于2026‑08‑02,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交两件行政一审起诉案件,被告为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提交之后案件状态一直显示“待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收起诉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立案、补正通知或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时至今日2026‑08‑10,已经远超7日法定审查期限。
同期我在同一平台提交的其他立案已经完成审核缴费。该两件案件,芦淞区法院既没有立案受理,也没有站内书面补正告知,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管辖释明、不予受理裁定,仅有口头说法,没有任何正式书面文书。
本案出现管辖争议,根源是株洲市政府复议决定书的诉讼指引。我是按照行政机关正式文书指引行使起诉权利,并非本人自己选错管辖法院。8月2日网上提交记录,是我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关键凭证,如果长期悬置待审核,将直接损害我的行政诉权。
本人于2026‑08‑10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反映该立案问题,通话全程录音留存。我向接线人员完整陈述案情,要求对诉求进行登记并提供工单编号,接线人员答复没有工单编号,拒绝告知本人工号,仅作口头答复,没有完成规范书面登记转办。
现提出请求:
1、请督促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该两件2026‑08‑02提交的行政立案,作出正式书面处理,出具补正通知、管辖释明或者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不能只做口头答复。
2、如芦淞区人民法院确认自身没有管辖权,请书面明确告知具有管辖权的受理法院,依法保障我的起诉权利,避免发生起诉期限争议。
3、请书面确认本人2026‑08‑02网上提交立案的客观事实。
4、请一并监督12368诉讼服务热线,按照工作规范对群众诉求做好登记留痕转办。
附件上传证据:
①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两件立案截图(申请时间2026‑08‑02,状态待审核)
②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截图
③12368通话记录截图(证明8月10日拨打过热线,有录音留存)
投诉人:匡智明
2026‑08‑10
该留言中包含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留言办理单位可见
本人就此前线上立案长期待审核的留言,作客观进展说明:
本人于2026年8月10日在本平台提交留言,反映线上立案久未出具书面处理文书一事。在本人留言发布约半小时后,芦淞区人民法院向本人出具了书面管辖权告知,明确告知该案该院无管辖权,并指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
针对管辖权释明事项,现已收到书面文书,该事项本人不再持有异议。
另说明:此前本人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反映诉求时,接线人员未按规范出具工单编号、未登记人工号,未能做到规范登记留痕转办。针对12368热线该问题的相关投诉,本人暂不申请撤回。后续如再有立案方面新的进展,我再适时反馈。
特此说明,感谢平台关注。
从以上信息看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株洲市人民政府,依法本案应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管辖。
株洲市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书中告知当事向芦淞区人民起诉是误导,当事人根据复议机关告知途径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错误后果应由复议机关承担。
芦淞区人民收到立案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属于程序违法。
建议当事人对帖子进行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逾期起诉;当事人可重新更改起诉状,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