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朱兰枝,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街道滨湖社区,本人于2019年在临港汽车城购得门面一间,由于原门面已拆,急需新的位置经营,加上购房时有房贷,只等门面竣工好开业。然而在2020年收房时,因门面大小、位置与开发商产生矛盾,开发商不交房给本人,尤其是开发商不能出示相关实测报告予以佐证,无法正常交付使用。直至2020年本人起诉前,都希望开发商搁置矛盾,先安排空闲门面给我经营,在遭拒后,为解决没有门面经营的问题,被逼起诉!然而岳阳市检察院湘岳检民监【2024】169号文书对这一客观事实视而不见。更何况2020年12月25日岳阳市中院黄法官作出了调解书,开发商同意后又再度失信反悔,既然是开发商放弃约定、再次不同意交房给本人,那么几次违约责任都不在本人。既然开发商不愿意协调处理,那么检察院就应当坚持原则,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处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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