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益阳市河坝镇政府未履行D级危房实质排险职责
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
唐文华
2026-07-25 20:03:26

关于益阳市河坝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危房排险职责、漠视群众合法权益的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唐文华

被举报单位:益阳市河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龙杰凯(镇长)

一、举报请求

1. 确认河坝镇政府对涉案D级危房仅采取临时围挡措施、未实质排险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其立即履职,彻底消除公共安全隐患。2. 责令该镇政府重新核查本人购房合同及权属证据,依法确认本人房屋合法权益,停止以“产权不明”推诿履职。3. 监督纠正该镇政府信访处置中核查不实、不采信关键证据、敷衍答复的履职失当问题。

二、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为大通湖区垦区下岗职工,同住人婆婆周桂云系垦区建场老职工,危房改造期间户籍在农场,属垦区危房政策保障对象。涉案房屋位于大通湖糖厂农业队公厕前方、杨建平房屋东侧。2011年至2018年垦区危房改造期间,该房屋建材、财物遭周边住户损毁盗取,仅剩残垣断壁,被认定为D级危房,存在重大倒塌风险,严重威胁周边群众安全。举报人多次反映险情请求排险除患。2026年7月8日,河坝镇政府作出河政复〔2026〕25号回复,以“产权模糊、交易人失联”为由,仅采取围挡、警示、巡查等临时措施,拒不落实拆除、排险等实质性整改措施。

一、被举报单位主要违法违规问题

第一,漠视合法权属证据,事实认定错误、调查程序违法。涉案房屋存在“刘舜钦→李伟阳→李龙”完整合法流转链条,举报人已提交购房合同、李伟阳弃权刘舜钦追认协议等全套佐证材料,并向职能部门提供了李伟阳有效联系方式,大通湖住建局已核实交易属实。但河坝镇政府刻意割裂证据、断章取义采信单方片面证言,虚构“交易人失联”事实,恶意否定本人合法房屋权益,调查核查流于形式,结论无法律效力。第二,拒不履行法定排险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属地政府负有危房排险解危法定职责。涉案危房险情紧迫、隐患明确,但河坝镇政府未开展专业安全评估、未制定排险拆除方案,仅以临时管控措施敷衍履职,以日常巡查替代法定整改义务,致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续,违反乡镇政府保障辖区公共安全的法定职责,属于典型履职不作为、慢作为。第三,曲解专项政策,漠视垦区群众合法权益。涉案房屋属于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范畴,应适用垦区专项政策,遵循尊重历史、保障农垦职工权益原则。举报人母亲为户籍在垦区的退休老农垦职工,完全符合危房改造保障条件。该镇政府机械套用普通危房管理规定,以举报人户籍迁出为由规避责任,未客观核查农垦身份、房屋历史权属等关键事实,政策适用错误,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1.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3.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4. 国家及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规定。

综上,河坝镇政府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不公、政策适用不当、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刻意以产权问题推诿扯皮,拒不履行公共安全保障职责,放任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本人特此举报,恳请上级机关依法立案核查,督促河坝镇政府限期整改、全面履职,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此致   益阳市人民政府

举报人:唐文华

202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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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区河坝镇人民政府
2026-08-06 14: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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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河坝镇人民政府
2026-08-07 08:37:12
0

法律依据与责任分析

  1. 危房排险的法定职责: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有权采取强制治理措施。本案房屋被认定为D级危房,存在重大倒塌风险,镇政府仅采取围挡、警示等临时措施,是否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是审查重点。

📝 证据准备与救济途径

证据方面:应重点固定房屋权属流转链条证据、D级危房鉴定报告、河政复〔2026〕25号回复文件,以及反映排险诉求的历次书面记录。

救济途径方面:可就镇政府不予实质性排险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若认为权属认定及政策适用错误,可在诉讼中一并审查。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坚守程序正义,维护合法权益;咨询致电13807374456,律所地址:益阳市金源大厦C座11层。

2026-07-30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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