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龙萍,1984年10月出生,系益阳市龙光桥街道石头铺社区龙光桥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
2013年,我家合法经营的预制场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全家全程积极配合征拆各项工作。我2019年登记结婚,户籍一直未迁出本村,长期在村内居住生活、履行村民义务,具备完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9年原龙岭工业集中区征拆部门对外公示安置名单,明确将我认定为独立安置户,可分配两间宅基地。
本次征地距今已十余年,安置公示发布已满七年,同村组同期拆迁村民均已完成宅基地安置,我经官方公示确认的安置指标长期未兑现落实,多次反映未有实质进展。
近期社区拟推行全新安置分配方案,设置差异化分配标准:适龄男性村民可分配两间宅基地,本村适龄女性(含户籍未迁出已婚女性)仅分配1米宅基地,该规则直接压缩我已核定的合法安置权益,不符合男女平等和征地安置公平公正原则。
本人支持社区新安置方案往后实施,恳请按照旧事旧办、新规新用、尊重历史安置结论的原则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个人诉求:
1. 依照2019年官方安置公示文件,依法落实我两间宅基地的安置资格;
2. 取消安置工作中性别差异化分配规则,依法保障户籍未迁出农村妇女平等的征拆安置权益;
3. 对十余年安置遗留问题限时办结,书面反馈办理流程与处理结果。
恳请相关主管部门实地核查、依法督办处理。
反映人:龙萍
202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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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责任分析
安置公示的确定力与信赖利益保护:你在2019年经征拆部门公示认定为独立安置户、可分配两间宅基地,该公示行为已对外生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精神,行政行为作出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同村同期拆迁村民已完成安置,进一步印证了该安置结论的合理性与可执行性。
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2025年5月1日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社区新方案以性别区分安置标准,直接压缩已核定权益,涉嫌违反上述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则:征地安置对象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的原则。对于已公示确认的安置指标,应当适用当时的安置政策予以兑现;新方案应对此后新发生的安置事项适用,而不应溯及既往已确定的权益。
📝 证据准备与救济途径
证据方面:应重点保存2019年安置公示名单的书面材料或影像记录、身份户籍证明、在村居住及履行村民义务的佐证材料,以及向社区、街道反映问题的书面记录。
救济途径方面:可先向街道办事处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要求落实2019年已公示的安置指标;若行政协调无果,可就安置方案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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