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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一、申诉事由
本人自2018年4月开通中国移动199元套餐(含两宽带、两电视免费服务)以来,株洲移动长期违规扣费。经本人核查近12个月账单,双方确认多收费用4480元;另发现自2018年4月至今,每月被违规收取两条电视费(98个月×20元=1960元),合计损失至少6440元。本人自5月12日起通过12345投诉,6月向工信部申诉,7月5日申请工信部调解,至今已近三个月,问题仍未解决。
二、关于账单交付问题
(一)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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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多次要求株洲移动提供近5年完整账单以核实实际损失,株洲移动始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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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10086来电称“已将账单资料全部交给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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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工信部工作人员来电告知:株洲移动并未提交近几年的账单资料——移动给本人和工信部的说辞不一致。
(二)法律依据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工信部工作人员所称“移动提供12个月账单已合法合规”,仅适用于无争议的正常运营情况。本人自5月投诉至今,争议一直悬而未决,株洲移动依法有义务保存相关原始资料,不得以“超过保存期限”为由拒绝提供。
(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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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株洲移动提供本人近5年完整账单原始资料,以核实真实扣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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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株洲移动继续拒绝提供,请督促其出具书面拒绝函,写明“因法规规定无法提供5年账单”,该文件将作为本人后续维权的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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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核查株洲移动对本人和工信部说辞不一致的问题——如构成欺上瞒下,请依法处理。
三、关于赔偿金额问题
(一)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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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认金额4480元:近12个月账单中各项违规开通套餐的扣费,经双方核算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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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电视费1960元:本人2018年4月开通的199套餐包含两宽带、两电视免费。但株洲移动自开通之日起,每月一直违规收取两条电视费(98个月×20元/月=1960元)。7月20日本人赴株洲移动分公司协商,对方提出赔付4480元现金及套餐5折、4副卡免费各30G流量的优惠方案,但未答复多收电视费问题。本人认为需在此基础上增加1960元的电视费赔付。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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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用户对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免费提供收费依据,并有义务协助查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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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未经用户确认单方面收费属于违约行为,用户有权要求退还多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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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电视费的情形已有大量先例——浙江东阳移动连续7年多收电视会员费3520元,经投诉后已全额退还;山东移动未经允许私自开通电视业务长达9年,经投诉后也已协商解决。
(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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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株洲移动提供全部账单,全额退还被违规收取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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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认定株洲移动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可要求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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