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在长沙遭遇租赁纠纷的租客,现就长沙巨裕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裕公司”)利用虚假房源进行商业引流、以口头承诺诱导短期租客签署长期合同并无理扣押押金一事,进行实名反映。
一、基本事实
(一)低价引流,虚假房源诱导到访
2026年3月,本人因短期居住需要,通过小红书平台留意到巨裕公司发布的多条租赁房源信息,其标注的价格低于同地段市场水平。本人依信息联系该公司后,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房源真实,并声称“房东已就位,可即时实地看房”。
(二)到店后变向收费,所谓房东从未出现
本人按约定时间抵达巨裕公司经营场所后,工作人员与“房东”取得联系并声称带领本人看房,见到“房东”后,其并未直接带看房屋,而是说平台价格及图片为虚假引流,没有真实房源,并以“锁定房源需要,避免他人抢先”为由,要求先缴纳意向金,带领我看其他真实房源,并在手机上展示真实房源与价格。由于急租房,本人支付了200元并与其看房。该公司收款后并承诺:该款项后续可全额作为房租抵扣,若不签约则退还。
(三)明确要求短租,工作人员以“流程需要”承诺可按短租执行
本人后续挑选一套房源时,多次明确告知对方,自身仅有短期租住需求,实际租住时长约为3-4个月。对此,巨裕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口头承诺:“这个您完全不用担心,签一年的合同只是走个公司内部流程,公司合同模板是固定的,租期这一项没法单独改。您实际住满您的几个月,提前说一下,到期就直接退全部押金,没有其他费用和违约金。”
本人曾提出,能否将实际租期写入合同或以补充协议确认,工作人员均以“合同统一版本无法修改”等理由婉拒,同时反复强调公司信誉可靠,劝解本人“安心签约”。
(四)基于口头承诺签署一年期合同
鉴于巨裕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口头担保,本人在已支付定金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了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租赁期为一年,押金为1800元。签约时,本人再次就租期问题提出疑虑,工作人员仍以“仅为内部流程”“不用在意书面日期”等说辞予以消解。至此,本人支付了首期应付租金及全额押金。
(五)短租届满正常退房,公司公然推翻承诺
本人依照口头约定的短期时限,实际租住至2026年7月15日。退租前,本人已提前告知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办理退房交接。房屋及屋内设施完好,未发生任何损坏,相关水电等杂费均已结清。
然而,在本人请求退还押金时,以“合同载明租赁期为一年,提前退租构成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全部押金。本人在沟通中重提签约前工作人员所作的口头承诺,对方及管家一概予以否认,声称“一切以书面合同为准”,且言辞推诿,至今未退还分文。
二、问题定性
(一)以虚假房源引流,构成虚假宣传
巨裕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实的低价房源信息,吸引消费者到店后以“已租出”为由替换房源,真实目的为获取客源、推销其他产品。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住房租赁相关管理规范,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与不当引流。
(二)口头承诺诱导签约,涉嫌民事欺诈
在本人明确表达仅为短期租赁的情况下,该公司工作人员以“一年合同仅系流程”“到期正常退还押金”等虚假陈述,使本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签订一年期合同。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该行为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提供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法定义务。
(三)利用格式合同加口头承诺落差,单方侵害承租人权益
巨裕公司一方面以格式合同固定长期租期,另一方面却以口头承诺承诺短期可退押金,待租客履约退租后,又援引合同条款克扣押金,将合同完全作为侵害对方权益的工具。此种做法明显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押金扣留欠缺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相关诉求
为维护本人合法财产权益,并防止更多短期租客陷入类似陷阱,本人现提出以下诉求:
1. 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长沙巨裕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虚假房源引流、虚假宣传等不当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2. 恳请住房租赁主管部门介入调解并责令该公司,立即退还本人被无正当理由扣押的押金共计人民币1800元,同时对其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及口头承诺实施诱导签约、侵害承租人权益的做法予以整顿;
3. 如发现该公司存在多次同类行为,涉嫌系统性欺诈,恳请公安机关关注相关线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人对以上陈述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已留存好相关租赁合同、定金收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随时愿意提供以配合调查。恳请贵平台及相关部门对此事予以重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依法依规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感谢百忙之中审阅此留言。
留言人:张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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