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嘉禾县交警处理一起追尾事故执法不公,请求核查
郴州市嘉禾县
网友rgwiex5
2026-07-23 09:42:32

嘉禾县交警大队李捷、廖祺、刘国聪处理4.18国道357追尾事故存在执法不公、超期办案、徇情定责等问题,恳请纪委监委核查纠正

举报人:李海东,系交通事故伤者李淑楠之子

性别:男,民族:汉族,1981 年 11 月 13 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嘉禾县盘江乡李家村 31 号

身份证号码:4310241981111*****

联系电话:190****420

被反映单位: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相关工作人员:李捷、廖祺、刘国聪

反映事项:2026年4月18日国道357线追尾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办案民警存在责任认定法律适用存在偏差、超期限办案、文书送达滞后、定责考量因素不当等问题,处理结果难以让人信服,侵害伤者合法维权权益,恳请相关部门核查监督,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一、事故基本经过

2026 年 4 月 18 日 06 时 07 分,本人母亲李淑楠驾驶低速电动三轮车,搭载乘客王社英,沿国道357嘉禾县嘉宁路靠右正常直行,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超速、占道、变道、紧急制动、逆行等影响道路通行的驾驶行为。

后方蒋竹胜驾驶湘MXA168小型轿车同向尾随,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观察疏忽,未能及时制动避让,直接追尾撞击三轮车尾部。事故造成李淑楠、王社英两位老人重度颅脑损伤,终身伤残疾,两车严重受损。

现场监控、碰撞痕迹、勘验记录等证据均可证实:本次撞击直接起因是后方机动车追尾。

二、本次事故处理存在的几方面问题

(一)事故责任认定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定责逻辑存在疑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责任划分,应当以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作为核心标准。

本次事故属于典型后车追尾,前车正常直行。办案单位以乘客未佩戴头盔为由,认定李淑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我方认为:乘客未佩戴头盔属于交通安全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不会引发本次追尾碰撞,和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仅可单独予以行政处罚,不宜作为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

同时本案是机动车与电动三轮车之间的道路事故,电动三轮车防护、制动性能弱于小型轿车,属于道路通行弱势一方,现有主次责任认定方式,我方认为裁量失衡。

(二)案件办理远超法定时限,无合法延期手续,程序存在瑕疵

事故发生于2026年4月18日,直至2026年6月26日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月30日才通知我方领取文书,办案周期长达70天。

整个办案期间,嘉禾交警大队未向我方出具延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也未书面告知延期理由。长时间超期办案,导致两名重伤老人伤残鉴定、保险理赔、民事维权流程被迫延后,高额医疗费用持续积压,加重伤者家庭负担。

(三)工作人员沟通中表述不妥,让人合理怀疑定责存在不当考量

在和大队分管领导李捷沟通案件责任划分时,对方表述大致为:肇事车辆仅有交强险,如果定全责压力很大,有商业险才敢定全责。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法定依据只能是当事人驾驶行为、事故因果关系,和车辆保险情况无关。该沟通内容,使我方有理由怀疑:责任划分没有完全依据事实法律,受到肇事方保险情况影响,难以体现执法中立。

(四)执法文书、送达流程存在多处不规范情形

案涉事故认定书上面办案民警签名潦草,无法清晰辨认,未标注民警警号,不符合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认定书6月26日制作完成,拖延4天才通知当事人领取,文书送达滞后,拉长群众维权周期。

三、诉求

1、恳请嘉禾县纪委监委、嘉禾县公安局督察部门调取本案完整卷宗、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材料、沟通记录等,全面核查办案全过程;

2、依法审查湘公交认字〔2026〕第041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认定确有错误,依法启动监督程序,重新公正划分事故责任;

3、针对办案中超期办理、文书不规范等程序问题依规核查处置;

4、将本次线索核查情况、处理进展,及时与举报人沟通反馈。

举报人:李海东

2026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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