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荷花堰居委会违规发放宜常高铁拆迁补偿款、分配不公的投诉报告
一、投诉事项
宜常高铁项目征收本组老屋,荷花堰居委会未经共有权人(本人)知情、协商,直接将总额210000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额发放至周建平个人账户,侵害本人合法财产权益,请求上级政府介入调查、组织调解,纠正居委会不当发放行为,依法分割拆迁补偿款。
二、事实经过
本人与周建平系叔嫂关系,案涉被征收老屋属于兄弟二人共同共有。
近期因宜常高铁建设需要,该老屋纳入征收拆迁范围,房屋拆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10000元。荷花堰居委会在没有提前通知本人、未征求本人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将全部21万元拆迁补偿款一次性拨付至周建平个人账户。
本人知悉此事后主动前往荷花堰居委会沟通协商,居委会给出三点理由,本人全部不予认可:
1、居委会声称老屋确权登记在周建平一人名下,房屋产权归其单独所有。客观事实: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惯例仅登记一名家庭成员,登记证书仅具备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否定家庭内部真实共有关系,不能仅凭登记名字剥夺本人共有权以及对应的拆迁补偿份额。
2、居委会称拆迁款发放方案已在村部公示七天,无人提出异议。本人从未收到任何口头、书面通知,对公示事宜完全不知情,居委会未履行有效告知义务,单方面公示不能剥夺本人法定财产权利。
3、居委会提出,补偿款分割之后周建平没有资金建房,故此不宜分割。该说法无任何法律依据。周建平能否建房属于其个人生活问题,不能以此为由侵占本人合法财产。亲属之间帮扶属于情分,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是法定权利,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依据《民法典》第297条、第308条规定,具有家庭亲属关系的不动产共有人,无明确份额约定,视为共同共有;房屋被征收取得的拆迁补偿价款,全体共有人平等享有分割权利。荷花堰居委会在权属存在争议、未通知全部共有人的前提下,直接将全部拆迁款项单独发放给周建平,工作程序存在重大疏漏,造成本人财产权益受损。
三、投诉请求
1、恳请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本次投诉,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本次拆迁款发放全过程;
2、责成荷花堰居委会暂停认定该笔拆迁款权属无争议,组织本人与周建平开展人民调解,依法对210000元拆迁补偿款进行合理分割;
3、依法监督荷花堰居委会规范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在存在共有产权、权属争议的房屋拆迁项目中,必须通知全部共有权利人到场确认,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4、请在法定时限内将调查情况、处理方案书面反馈投诉人。
若本次投诉无法妥善解决,本人将继续向鼎城区信访局、自然资源局反映情况,并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投诉人:杜四荣
202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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