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株洲市人社局:1、感谢石峰区人社局的回复,但是片面的只听石峰区仲裁中心的情况说明,而忽略了关键问题!石峰区仲裁中心对于我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倡”如我所诉”的工作指导思想,就是要相关办事工作人员把申诉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一样来办理。
2、我的核心主张很简单:申请仲裁,只要求我有“明确的请求”,比如我写了“补发工资差额”,这就够了。法律没死板到非要我一开始就报出精确数字,只要我能说明计算方式,或者解释清楚为什么暂时算不出来就行;
3、更离谱的是,就算石峰区仲裁中心认为我材料不全,正确的程序也应该是给我发一份《补正通知书》,告诉我缺什么,指导我让我补齐。直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程序违规,等于剥夺了我补正的机会。我现拿着这个程序瑕疵,向株洲市人社局申请监督,要求撤销这个决定!
4、按照劳动仲裁二十七条法规定:只要是劳动合同事实存在,我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主张按照原劳动合同薪酬待遇继续履行。石峰区仲裁中心应该受理我的仲裁申请。在此,恳请株洲市人社局监督石峰区仲裁委及时受理我的仲裁请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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