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实名举报湖南湘江新区巍峰餐饮店售卖明令禁止的淋巴肉,已提交原始实拍照片、完整外卖订单、商家拒赔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属于法定有效证据,实物并非唯一举证材料;且食品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商家若否认需提供当日肉类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台账、后厨监控自证清白。
贵单位仅以“消费者无留存实物”为由终止调解、不予核查商家后厨库存及进货票据,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现诉求3点:
1. 上门核查该商家后厨肉类原料、调取当日进货检疫记录、后厨监控;
2. 依法对商家售卖不合格淋巴肉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3. 依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督促商家退还餐费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
4. 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立案/核查结果,出具正式书面答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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