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实名投诉长沙隆旺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海蓝郡G1栋2201房(顶楼边户)客厅通窗存在严重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开发商拒绝依法履行保修义务,长沙县住建局以“保修期已过”为由不予处理。
一、房屋基本情况
该客厅通窗高约3.5米、宽约2.1米、面积约7.4㎡,位于22层顶楼,朝北迎风,窗下即为小区公共通道。该窗尚未正式交房即已出现型材严重变形、接缝开裂、渗水等问题,变形持续扩大,存在整体高空坠落的重大安全风险。本人已委托专业门窗从业人员现场查验,确认必须整体拆除更换。
二、开发商处理情况
开发商仅安排维保人员联系本人,表示进行外墙防水处理+裂缝补胶,拒不承认窗户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拒绝更换整窗。胶水填补无法恢复型材结构强度,高空坠落风险依然存在。
三、长沙县住建局回复存在的问题
2026年7月20日,长沙县住建局回复称:门窗工程属于“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该房2020年11月竣工验收,已超过保修期,已将诉求转给街道处理。
该回复存在以下问题:
1. 用验收标准偷换安全责任标准,不能成立。 住建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将门窗归入“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进而适用“装修工程保修期2年”。但验收时的工程分类,不等于安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定性。当窗户型材发生结构性变形、接缝持续扩大,已不仅是装修面层损坏,而是结构构件本身的物理损坏,涉及结构安全。
2. 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50年,应适用此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普通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3.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开发商必须报告,不可推卸。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窗户结构性变形开裂涉及结构安全,开发商依法必须报告并处理,不能以“保修期已过”为由免责。
4. 窗户结构性变形为何属于主体结构安全隐患。 该窗户为镶嵌于外墙承重结构中的大面积通窗,是建筑外围护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22层高空、7.4㎡大面积窗户一旦整体脱落,将直接威胁楼下行人生命安全。
四、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必须立即报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五、本人诉求
1. 恳请长沙县住建局重新定性该窗问题——按主体结构安全隐患依法处理,而非以“装修工程2年保修期已过”为由推诿;
2. 责令开发商对G1栋2201房客厅通窗进行主体结构安全鉴定,检测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3. 如鉴定确认存在主体结构安全隐患,责令开发商立即更换整窗、消除隐患;
4. 如开发商拒绝配合,请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如长沙县住建局坚持按“装修工程2年保修期”定性、不予依法处理,本人将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逐级反映,请求上级部门对该局适用法律错误、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予以纠正。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诉人: 魏文韬
房号: 海蓝郡G1栋220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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