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袁家铺镇电信营业厅污水直排致房屋受损
岳阳市湘阴县
网友lwguxhp
2026-07-22 17:17:32

关于湘阴县袁家铺镇电信营业厅长期违法污水直排、造成居民房屋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并遭工作人员恐吓造谣报复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杨光勇

联系电话:188****9168

住址:湘阴县袁家铺镇铺下组

被举报单位:中国电信袁家铺营业厅

经营地址:湘阴县袁家铺镇临街公路旁

一、举报事由

本人系袁家铺镇本地常住居民,因中国电信袁家铺营业厅长期违反雨污分流规定,未将卫生间厕所粪污、全部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持续、长期直排至门前公路雨水明沟。污水借助门店地势高于居民区的落差,常年顺势向下流淌、渗透、冲刷我家房屋地基。长期污水浸泡直接导致我家房屋地基土壤软化、承载力下降,出现地基下沉、墙体多处开裂、房屋结构受损等问题,造成重大财产安全隐患。

本人依法如实反映环境污染及侵权问题后,遭到电信工作人员上门恐吓、拍摄房屋取证,对方还捏造谣言扬言要拆除我房屋,对本人及家人进行打击报复、人身威胁,严重侵害群众居住安宁与人身安全。

二、违法排污事实(明确违法、无任何免责理由)

  1. 袁家铺镇全域已完成雨污分流改造,全镇严格执行雨污分流管理制度。

  2. 该电信营业厅屋顶雨水可合规排入雨水沟,但厕所污水、生活粪水、保洁生活污水属于生产生活污水,严禁排入雨水管网、露天雨水沟。

  3. 该营业厅长期故意将全部生活污水、厕所下水直接接入门前公路雨水明沟,利用地势高差从上往下持续排污,自流冲刷下方居民地基。

  4. 常年污水囤积沟渠,水体发黑、沉积粪污垃圾,一年四季恶臭刺鼻、蚊虫滋生,严重扰民。

  5. 污水长期顺坡渗透地下,不间断浸泡我家宅基地地基,造成土壤松软、沉降,直接导致我房屋出现地基下沉、地面开裂、墙体贯穿性裂缝、房屋结构受损等问题。

重点法律说明:地势高低、水往低处流不构成任何合法排污理由。任何单位不得利用高低地势将生活污水、粪污向下排放冲刷邻居地基、侵害他人不动产安全。该行为严重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民法典》相邻权排水相关规定,属于持续性、故意性环境违法+民事侵权行为。

三、房屋受损事实(因果关系明确)

因电信营业厅多年持续污水直排、污水顺势下渗浸泡地基,造成本人房屋出现实质性损坏:

  1. 房屋地基土壤长期泡水软化、地基不均匀下沉;

  2. 房屋墙面多处出现结构性开裂、新旧裂缝持续增多;

  3. 屋内地面轻微沉降、部分墙体裂缝贯通;

  4. 房屋整体安全性、耐久性严重下降,存在居住安全隐患;

  5. 本人房屋损坏与电信长期违法污水直排、顺坡冲刷地基存在直接、唯一因果关系。

四、遭电信工作人员恐吓、造谣、打击报复事实

本人因长期忍受恶臭、房屋受损严重,通过12345、12369正规渠道依法举报污染问题后,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知晓举报行为,主动上门恶意报复:

  1. 当场拍摄我家房屋整体照片、视频;

  2. 捏造虚假谣言,扬言要找人拆除我家房屋,以此恐吓、施压,禁止我继续维权举报;

  3. 言语威胁、恐吓本人及家人人身安全,造成本人极度恐慌、居家无安全感;

  4. 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打击报复环保举报人、恐吓居民、造谣滋事违法行为。

五、违法对应处罚依据

  1.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雨污分流区域污水混入雨水沟,对单位处10万—20万元行政处罚,造成居民财产损失的从重处罚。

  2.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生活污水、粪污直排沟渠污染地表水土环境,可依法立案处罚、责令停业整改。

  3.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排水不得损害相邻不动产,因违法排污造成他人地基下沉、房屋开裂、财产受损,应当全额承担修复、加固、鉴定、赔偿等全部损失。

  4.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恐吓他人、捏造事实威胁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依法可处拘留、罚款。

六、本人全部诉求(逐条请政府落实、书面答复)

  1. 依法立案查处中国电信袁家铺营业厅雨污混排、污水直排雨水沟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2. 责令电信营业厅立即彻底封堵违规排污口,禁止再利用地势高低向下排污浸泡居民地基,限期整改并接入正规污水管网;

  3. 责令被举报单位对本人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房屋受损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地基加固、墙体修复、全部维修赔偿等费用;

  4. 依法立案查处电信工作人员上门恐吓、拍摄房屋、造谣拆房、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5. 要求职能部门全程保护举报人信息及人身、房屋安全,杜绝再次发生打击报复行为;

  6. 所有处理、整改、处罚结果书面答复本人。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全部真实,视频、照片、举报记录、恐吓证据完整有效,如有虚假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签字:杨光勇

日期: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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