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4月份开始至5月份,累计在该企业消费35000余元购买减肥产品,相关费用全部转至法人个人账户。但该企业始终没有提供开票服务,也未出具产品价格明细清单。
该公司在与我产生纠纷期间,于6月28日办理了企业注销,后续虽一直有相关人员与我联系,且已退款21000元,但我要求对方就我的消费金额出具价格清单并开具发票时,相关人员明确拒绝。
我想请问当地税务部门:经营期间产生营收的商家,为何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发票?难道注销公司就可以万事大吉?那国家的税收秩序和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谁来维护保障?望当地税务部门重视此事。
0
收藏
该留言中包含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留言办理单位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