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宁县回龙寺镇回龙村第八组失地农民社保办理申请书
呈报单位:新宁县人民政府,回龙寺镇政府
一、湖南新宁县回龙村第八组集体土地多年来被政府依法征收,叠加集镇成片开发建设,原集镇工商所、老电影院、搬运队旧址、农业银行旧址、镇印刷厂、联校、供销社、北兴超市、集镇宾馆、农贸综合市场、社会客运站、井坡岭开发区、镇中心小学等核心地块均纳入征地开发范围。经过多轮征地后,本组农户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仅0.3亩(三分地),大部分村民失去赖以生存的耕地,长期未落实住房安置、就业帮扶以及失地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群众日常生计压力巨大,民生困境突出。
二1.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补贴,保障失地群众长远生计。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地社会保障费用需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社保资金未足额到位不得批准征地手续,政府必须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 。
3.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明确认定标准:因政府统一征地,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拥有本属组册成员、严格执行村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审定+两级公示的“三审两公示”流程,做到应保尽保 。
结合我县现行征地社保实施政策,本组完全满足失地社保申报资格。
三、恳请市县镇各级主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及新宁县政策要求:
1. 立即启动我组失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按照法定三审两公示流程,将本组全部符合条件的失地村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体系;
2. 依规足额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老年生活补助,从根本上解决失地村民长远养老后顾之忧;
3. 同步统筹协调本组被强制占用的集体机耕道补偿、住房安置、就业帮扶等民生问题,切实维护我组村民合法权益。
恳请上级部门督促当地政府组织工作组,核查督办,依法依规办理为盼!
新宁县回龙寺镇回龙村第八组全体村民
2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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