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秦华军,男,74岁,联系电话:183****5698。本人实名反映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长期未能依规发放问题。本人已数十次依法维权,相关诉求迟迟未能妥善化解,两位高龄老人生活难以为继,万般无奈之下向平台求助,恳请上级部门予以督办。
一、案件基本事实:执行款长期停滞发放,与过往规范做法形成明显反差
2019年7月17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定:确定被执行人每月向本人支付3500元执行款项。该款项是我与老伴两名高龄老人唯一收入来源,用于日常生活、看病购药、偿还债务,是维系基本生存的资金。
2023年至2024年期间,在承办法官履职及上级督办下,法院按照半年度周期正常发放执行款。自2025年7月1日起,被执行人每月应支付的款项正常汇入法院账户,但案款一直未发放至本人。截至2026年7月22日,相关款项滞留法院账户长达387天。
经了解,除本人以外,方百俩等其他案件当事人的执行款项最长滞留时间达到566天,存在多起执行案款长期未发放情形。
发现款项未发放后,本人多次现场走访、电话沟通、提交书面申请,持续向岳阳县人民法院反映自身高龄体弱、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现状,请求依法及时拨付执行款。沟通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以人手不足为由进行答复。本人通过网络平台求助后,岳阳县人民法院出具岳县法信复字(2026)16号答复,说明采取“整年度集中发放”模式。
二、相关法律规定,现行发放模式与司法规范存在冲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明确:执行款到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核算、通知、发放工作;仅法定五种情形,经院领导书面审批方可延缓发放,情形消除后10日内必须发放。
2.《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第七条要求:具备发放条件的执行案款,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严禁截留、超期拖延发放。
本案被执行人工资稳定按期到账,案件无争议、不存在法定暂缓发放事由,也未向本人出具任何延缓发放的书面审批手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款项长期滞留岳阳县法院的账户,与最高人民法院案款管理硬性要求不符。“全年集中发放”的处置方式,并无对应的法律、司法解释作为支撑。
本人多次书面和电话申请,要求法院出示集中发放的审批依据、案款收支明细,未能得到完整答复,无法知晓案款管理完整流程,当事人知情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三、长期停发执行款,造成两名高龄老人现实生活困境
本人今年74岁,老伴年事已高,夫妻二人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务工、务农收入,每月3500元执行款是全部生活依靠。
自2025年7月执行款停发以来,家中积蓄消耗殆尽,日常基本开支难以保障,只能依靠亲友零星接济维持生活。因没有稳定资金,老伴多种疾病无法持续规范用药,身体健康持续下降;本人长期为维权奔波,终日焦虑失眠,精神压力巨大。
执行款未能及时发放,直接切断两名老年人基本生活来源,老年群体基本生存、就医权益受到严重影响,群众难以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度。
四、本人四项诉求,恳请相关部门协调督办落实并书面回复
1.恳请督促岳阳县人民法院限期每月分段足额发放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滞留的全部执行款项,缓解两位老人燃眉之急;
2.规范后续执行款发放流程,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每月执行款,定期向本人告知款项到账、拨付进度;
3.恳请上级政法、纪检监督部门对该院执行案款管理情况开展全面核查,规范执行案款发放机制,杜绝再次出现长期逾期发放问题;
4.健全执行工作沟通机制,对于案款发放安排,及时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理由与依据,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本人郑重承诺:本文反映全部事实客观真实,时间节点、文书、沟通记录均可提供证据佐证,不存在捏造、夸大情形,自愿承担不实反映的法律责任。
古稀老人求助无门,恳请各级领导体恤高龄弱势群体难处,依法督促化解纠纷,维护普通群众合法权益。
举报人:秦华军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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