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娄底市中心城区乐坪街以北、氐星路以西片区排水防涝工程项目(第二次)”的投诉书
一、该项目的施工指标作为市政综合工程定义错误。据查本招标项目发改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等文件,项目实际为纯排水管网改造,均不含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属于人为刻意行为。又据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贵单位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的同类型项目“娄底中心城区东部片区防洪排涝项目-耀春路(秋浦街-湘阳街)排水工程”施工指标采用的是市政公用工程招标,贵单位随意将两个相同类型项目采取不同施工指标招标,存在不为人知的猫腻,是否为达到围标而特意缩小范围的目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这包括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二、设置特定行业的奖项和专利作为加分存在限制、排斥性。
据查本项目设置较多类型的业绩和各项奖项和专利加分,该项目复杂性不高,属于很普通的市政排水管改造,且管网市场供给充足,施工方案很成熟,符合资格要求的建筑公司均能施工。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我单位已于2026年7月7日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本投诉但在法定答复期内未获任何相关答复;故在此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投诉,请求终止“娄底市中心城区乐坪街以北、氐星路以西片区排水防涝工程项目(第二次)”招投标活动且及相关中标候选人公示,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投标活动,如存在人为恶意违法违规行为,请求移交相关责任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1、发改批复上的项目概况:
2、初步设计文件上项目情况:
3、同单位同类型项目2025年9月30日娄底中心城区东部片区防洪排涝项目-耀春路(秋浦街-湘阳街)排水工程招标挂网截图。
4、不同单位同类型项目定义为市政公用工程招标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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