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举报及当前进展】
双峰县第七中学高一升高二暑假期间,时任303班班主任彭建良组织302班、303班约80名学生在校外(双峰县阳光花园小区周边非正规办学场地)违规补课、收取补课费未开票一事,此前已举报。现核实:该案已有5人被教育局立案调查,其中彭建良本人已将补课费用作为违纪款退缴至教育局(非税务申报、非税款、非滞纳金)。
但据举报人侧了解,税务机关是否就该笔收入的税务合规性立案稽查,目前尚不明确——退缴教育局 ≠ 申报纳税 ≠ 缴纳滞纳金,违纪清退不能替代纳税义务。特续报如下:若税务机关尚未介入,请立案稽查;若已介入,请书面反馈查办进展及处理结果。
一、需税务核查的核心事实
时间:高一升高二暑假,约两个月(7月—8月底)。
地点:双峰县阳光花园小区内非正规办学场地,非双峰七中校内。
规模与收费:302班+303班约80人,每人约2000余元,总额约16–20万元(具体以税务局核定为准)。费用现金收取,无发票、无收据、无公示。
资金去向:现金交付彭建良本人,未入学校公账,全程无票。
当前状态:彭建良等5人已被教育局立案,"补课费"已退缴——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罚款均未触及。
二、涉税定性
该笔16–20万补课费由彭建良个人收取,属《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同时提供教学服务属增值税应税行为(小规模3%)。现金收+无票+未申报 = 隐匿收入偷税(《税收征管法》第63条)。
偷税情形依《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2款,税款+滞纳金无限期追征,不受3/5年限制。
三、滞纳金测算
以总额16万元、彭建良个人劳务报酬定性粗略估算:
增值税(3%)≈ 0.47万;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减除20%后×20%)≈ 2.56万;附加≈0.05万 → 应纳税款合计约3.1万元
该法定义务最迟应于2017年10月15日(三季度申报截止)前缴库
从2017年10月16日起滞,至2026年7月21日约3200天
按《税收征管法》第32条按日万分之五加收:3.1万 × 0.0005 × 3200 ≈ 4.96万元
滞纳金已超税款本金(12366明确:税收滞纳金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封顶,可超本)
若按实际核查后总额更高,基数更大、滞纳金继续按日累计至实际缴库日。
四、续报诉求
请双峰县/娄底市税务局先行核实:是否已就彭建良高一升高二暑假涉案补课收入(约16–20万元,现金收取、无票)启动涉税核查;
若尚未介入:请立案稽查,调取彭建良及近亲属该暑假期间(7–9月)银行账户存现记录(现金交付,彭端必有对应痕迹);
若已介入:请书面反馈立案时间、查办进展及拟处理意见。
请教育局将已查清的收费金额、收取人、资金去向、清退金额等文书,依涉税线索移送机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教育口立案结论应作为税务稽查线索源。
依法追责: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追税+滞纳金(第32条,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 0.5–5倍罚款。
原举报人处保留有当年银行卡取现记录(因久未用已冻结,可到柜台办理解冻打印),并可联系302/303班同学佐证人数、金额、地点,可供税务/教育联合核查时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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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都退了,自己未有所得了还缴什么税?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你靠公家的平台,把一个亿的收入放在你的银行账户,哪怕你什么都不做把这个钱一年后还回去,你白赚了1百万的利息。这一百万算你的个人能力,还是算你贪污了公家的利息。
你说你还回去就没事了,现代法律体系哪有这么简单。
http://www.ldlz.gov.cn/wap/Show.aspx?id=2618
双峰县09年就严厉打击补课之名的不良之风。
如果补课利大于弊,还需要禁止吗?
根源是一些人见利可图,不惜让学生陷入无效内卷的漩涡,加重家庭经济负担。起初是个别教师这么干 然后社会上的机构插一脚进来。
补课本身没问题,只要补课服务质量够高够科学。但是双峰七中师资力量薄弱,补课服务还不到那个水平就搞补课,住宿条件更是给学生吃淋巴肉,住30人一厕大通铺,属于是急功近利。脱离了学校监管,在外面补课,谁来保证教的质量,看网课也算在上课,而且网课里的还是名师。但是特意让你交钱到外面统一上这种网课,有谁愿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