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法院领导:
本人系贵院审理的(2025)湘0528民初4167号案件原告诉讼代理人。贵院于2026年7月20日在红网回复称“案件仍在调解当中”。
对此,本人郑重说明如下:
一、原告已多次明确拒绝调解
本人及原告自2026年2月25日开庭以来,已多次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调解方案,坚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调解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为,一方明确拒绝即不具备继续调解的基础。贵院以“仍在调解中”为由拖延判决,与事实不符。
二、法定审限已超期一个多月
本案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普通程序案件审限为六个月,应于2026年6月12日前审结。至今已超期40余天,贵院既未送达判决书,亦未送达任何延长审限的书面裁定。
三、被告申请延长调解时间不能对抗原告的判决请求权
被告提出的“延长调解时间”申请,系被告单方行为。原告已明确拒绝调解,被告的单方申请不应成为阻碍法院依法判决的理由。
恳请贵院:
1. 依法终结调解程序;
2. 尽快作出判决并送达当事人;
3. 如已办理延长审限手续,请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
本人尊重法院的审判权,但也恳请法院尊重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审限不是可以无限延长的“橡皮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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