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沅陵县御鑫城18栋房产执行拍卖程序违法 恳请省级督办核查的反映
(2024)湘1222执782号
本人杨长炎,系沅陵县御鑫城18栋相关房屋合法产权人,现实名反映情况。案涉房屋登记面积139.5㎡,含一楼110.53㎡、二楼专有夹层28.97㎡,实际使用面积200㎡,全屋装修投入607000元,总投入1340151元。因与长沙银行沅陵支行存在借款纠纷,沅陵县人民法院以(2024)湘1222执782号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处置。我先后走完执行异议、中院复议、市级检察监督程序,但三级司法机关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事实认定偏差问题。历次信访均交由涉事法院自查,仅出具书面答复,未实质纠错,现恳请省级部门介入督办。
一、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多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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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结束后才送达相关文书,存在日期造假问题,剥夺我协商还款、申请评估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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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交执行异议后法院未中止处置程序,在异议期内完成二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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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拍公示仅附两张外景图,未入户勘验,漏算607000元装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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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一楼办理抵押,二楼无抵押却被一并拍卖,超范围处置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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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产权登记图纸,将专有夹层认定为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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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听证时我提交的99页证据被截留,导致中级人民法院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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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裁定的签收日期早于文书落款日期,存在时序造假问题。
二、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履职缺位
该院出具湘怀检民执监〔2026〕1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完全照搬中级人民法院观点,未开展独立核查;我提交《释法说理申请书》要求就九大疑点作出答复,该院长期未予书面回复,监督流于形式。
三、信访处置流于形式
我多次通过湘易办、线下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相关诉求均回流至沅陵县人民法院自查。该院出具的告知书回避文书造假、证据截留等核心问题,仅对定价流程作出解释,对我提出的860343元财产损失未予回应。属地自查存在天然偏袒性,单纯书面答复不等于问题办结,我两年维权未取得实质进展。
四、具体诉求
恳请省级部门介入督办,推动解决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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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核查沅陵县人民法院文书造假、截留证据、违规拍卖等违法事实,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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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违法拍卖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评估房屋及装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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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并赔付我全部经济损失860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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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就相关疑点出具书面释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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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异地评查,破除地方干扰,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本人持有完整产权证件、法律文书、付款凭证、信访回执等相关证据,随时配合核查工作。恳请上级部门重视本案,依法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
联系电话:151****5168
信访人:杨长炎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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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法院认定本人信访属于涉法涉诉案件,依法不应由涉事原审法院自行答复,应当提级处理。听证时提交99页证据,但怀化中院复议卷宗未见该批材料,关键证据没有移送入卷。
逻辑对应诉求:
1、告知书=官方认定涉法涉诉,不能原法院自查答复,应当提级
2、99页证据目录+中院卷宗目录对照,证明证据未移送、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