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芷江县相关方篡改拆迁债权,非法削减我4套安置房
怀化市芷江县
网友qiypkts
2026-07-20 22:19:01

关于请求纠正芷江县法院、县政府、破产管理人串通造假、非法剥夺本人4套拆迁安置房合法权益的投诉

一、事件基础背景

本人江岩银,与父亲江松发、弟弟江泉华属独立三户村民。2011年6月3日,我们三户与芷江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江小苑项目实际投资人徐孝平签订3份拆迁补偿合同,约定征收我家1200㎡土地、200㎡房屋用于棚户区改造(政府及开发商未支付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只补偿房屋),开发商承诺补偿我家9套住房、4个门面、6个柴棚。

后续津江小苑项目出现烂尾,芷江县政府处遗办接管项目;2021年芷江金鑫公司被芷江县法院裁定破产清算,项目资产纳入破产财产,前期由湖南利诚清算公司担任管理人,2024年4月更换为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朱世友为管理人负责人。据朱世友讲,在破产中确认拆迁安置债权时,是根据芷江县政府、县法院的意见决定的。

二、多方串通、非法削减安置权益关键事实

(一)破产债权确认时,芷江法院、县政府、管理人共同串通,违背生效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对我家少安置4套住房。

2024年12月19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仅确认我家5套住房、4个门面,直接扣除合同约定的4套住房、6个柴棚。

会议现场仅口头告知异议人可领取债权异议表,未书面告知、未明确告知不服债权确认需15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法定救济时限,刻意隐瞒维权渠道。

2024年12月21日,我提交村委会盖章的书面债权异议表至管理人朱世友所在律所,管理人全程未作出任何回复、未处理异议。

(二)多级司法程序全部枉法驳回我的维权诉求

  1. 我就债权争议向芷江县法院起诉,法院以“未在债权人会议结束15日内起诉”为由驳回我的起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2. 我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判例(破产债权确认15日并非实体权利消灭期限),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以“破产程序终结、财产分配完毕”为由驳回再审申请。该理由与破产分配方案中小区留存2400㎡房屋的事实完全冲突。

  3. 我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监督,该院于2026年6月12日出具文书,不予支持我的监督申请。

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全流程,我的合法安置诉求全部被驳回,正常司法维权渠道完全堵塞。

(三)法院、政府、管理人恶意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刻意制造维权障碍

2026年信访调取材料后查实:债权人会议结束仅第7天,芷江县法院就出具裁定书,提前终结全部破产程序,虚假宣称369笔债权所有债权人均无异议,但现场绝大多数债权人均存在异议,我在会议结束后的第2天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向其提交了其所发的债权异议申请表。

法院刻意在我的15天起诉期限未满前终结破产程序,以此作为后续驳回我起诉、再审的借口,属于恶意设局、程序违法。

(四)债权认定反复篡改、刻意拆分我三户安置权益,涉嫌造假

  1.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直接遗漏本人江岩银全部安置债权,仅分别登记父亲2套、弟弟3套安置房源;

  2.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强行将我三户合并为一户债权人,依旧仅认定5套住房;通过拆分、合并户头篡改债权,刻意制造我家庭内部财产矛盾。

  3. 管理人、芷江法院违规给无房屋、无土地的李复银、江贤忠等人分配安置房,却削减我家法定拆迁安置房源;同时将小区2400㎡宾馆房产划归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作为报酬。

  4. 2026年7月13日,我向管理人朱世友申请复印债权人会议投票、债权确认表决档案,他直接拒绝提供,刻意掩盖非法设坑侵害我家合法拆迁安置权益的证据。

(五)信访、法院内部申诉渠道均未纠正违法行为

  1. 2026年2月12日,我向湖南省信访局举报他人伪造征地资料骗取房产、管理人侵害我拆迁权益;4月15日收到芷江镇政府信访答复,确认法院提前终结破产程序事实,但未作出纠正。

  2. 2026年6月26日,我向芷江县法院提交院长再审申诉材料;7月6日法院书面答复刻意回避“未告知起诉期限、提前终结破产程序”核心违法事实,仍以未在债权人会议结束15天之内起诉推脱责任。

三、本人申诉诉求

  1. 纠正芷江县人民法院、芷江县政府、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管理人朱世友相互串通、篡改债权、提前终结破产程序、非法剥夺我4套拆迁安置房补偿权益的全部违法事实;

  2. 依法撤销案涉破产债权确认、破产程序终结违法裁定,恢复我三户原始拆迁合同约定的9套住房、6个柴棚安置权益;

  3. 查处管理人违规向无拆迁资格人员分配安置房、私分津江小苑2400㎡宾馆房产的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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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县委网信办
2026-07-21 16: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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