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长沙交警雨花大队违法执法,请求撤销错误行政处罚
长沙市雨花区
网友5w82oyx
2026-07-20 15:29:57

关于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执法程序违法及错误行政处罚的投诉书

被投诉单位: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

涉诉文书:编号430111 15975363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投诉请求

1. 依法撤销编号430111 1597536330号行政处罚决定;

2. 对本次执法中警务辅助人员越权执法、执法人员拒不履行身份告知义务等违规行为开展核查,依规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3. 责令被投诉单位规范处罚文书制作,完整告知法定救济权利。

二、事实经过

2026年7月20日10时17分许,投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与博进路口路段。事发时该路段右侧非机动车道被一排违停机动车占用堵塞,非机动车无法正常通行,且路段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投诉人临时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紧靠车道最右侧行驶,行至路口遇红灯停车等候信号灯放行。

本次执法由警务辅助人员主动发起:先是一名辅警以“此处危险,到非机动车道等灯”为由引导投诉人靠边;投诉人停靠后,另一名男性辅警上前实施拦阻,禁止投诉人驶离,投诉人询问执法事由未获答复,仅被要求原地等候;滞留一段时间后,执勤民警到场直接开具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投诉人“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处以5元罚款。

执法现场投诉人主动索要民警警号以核实身份,被当场拒绝;后投诉人拨打122热线反馈争议,回访过程中多次要求告知涉事民警警号,工作人员始终未予提供。

三、法律分析与违规认定

(一)处罚事实认定错误,违法定性不满足法定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

第一,案涉借道行为具备法定合法性。事发路段非机动车道被违停车辆持续占用,已不具备正常通行条件,投诉人临时借道符合法定免责情形,并非无故驶入机动车道。被投诉单位未核查车道被占用的客观前提,仅以车辆处于机动车道内即作出处罚,属于基础事实认定缺失。

第二,路口等候信号灯不属于“不迅速驶回”。该违法行为核心构成要件是“具备驶回条件却拒不驶回”。投诉人停车等灯是遵守通行规则的法定义务,属于借道过程中的客观必要停留,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具备动态驶回的操作条件。执法机关若主张等候期间具备驶回条件,应举证证明路口非机动车道可安全驶入、投诉人主观拒绝驶回;本案无对应证据,仅以瞬时停留状态处罚,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二)警务辅助人员越权启动执法并实施管控,执法启动程序严重违法

法律依据:《湖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不得从事法定应当由人民警察实施的执法工作。

本次执法并非由民警当场指令启动,而是辅警主动发起:先以安全引导为名引导靠边,随即实施拦阻滞留,不告知事由即限制当事人驶离,等待民警到场处罚。该行为本质是辅警独立启动执法调查、变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已超出秩序维护、辅助引导的法定权限,属于越权执法,执法启动程序违法。

针对可能的抗辩:其一,安全提醒无需伴随拦阻滞留的管控行为,引导后直接实施管控并衔接处罚,属于以辅助名义行执法之实,不能改变越权性质;其二,若主张辅警系受民警指挥,需举证存在当场、明确的指令,事发初期民警未作出任何拦停示意,无证据证明系民警当场授意,不能豁免程序违法性。

(三)拒不告知警号,违反表明身份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明确,执法人员当场处罚、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警号是人民警察法定身份标识,是当事人核实执法资格、行使监督权的核心依据。投诉人在执法现场、122回访两个环节多次索要警号均被拒绝。处罚决定书上的民警签名不能替代现场表明身份的程序义务,现场及上级回访环节双重拒绝告知,属于明确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与监督权。

(四)处罚文书救济权利告知不完整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案涉文书仅载明行政复议渠道,未告知行政诉讼权利与期限,不符合法定文书规范。

0
收藏
上传文件
单张图片不超过10M,最多上传5张
上传文件
最多上传3个视频,单个视频大小不超过 200MB。
确认评论
×
时刻新闻APP
百姓呼声公众号
我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