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长达四个月,事实清清楚楚,处罚却迟迟不下
本人系洪江市黔城镇江南村柳溪第四组村民。2026年3月5日,本人向洪江市信访局反映湖南粟园酒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粟俊)非法排污致树木死亡、无环评非法办厂的问题。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于2026年3月10日受理,并承诺于2026年5月10日之前办结并书面答复。
2026年3月31日,该局出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怀环洪市信答函〔2026〕02号),白纸黑字确认:“法人粟俊的另一个项目从事酒类发酵研发生产的湖南粟园酒庄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批复,情况属实” ,并承诺“将严格依法履职,一查到底”,“下一步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督促完善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至此,“无环评”这一违法事实已经查实,证据确凿,不存在任何争议。
然而,从2026年3月31日至今,长达四个多月过去了,该企业“无环评”违法生产的事实清清楚楚,处罚决定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下。在此期间:
该企业于2026年4月因消防问题向洪江市住建局出具《承诺书》,承诺“完成整改之前不投入使用”,但村民数次发现该企业涉嫌偷偷生产。
2026年6月8日,洪江市环保局声称需要请第三方核实企业实际投资金额。
2026年6月16日,省生态环保督察组核查确认:“未批先建”问题属实,洪江市环保局承诺“7月10日前完成对湖南粟园酒庄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案件办理”。
2026年7月10日,洪江市环保局声称企业有异议申请听证。
截至2026年7月19日,7月10日的期限已过,处罚决定仍未作出!
一个事实清楚、省环保督察组已督办限期办结的案件,为何从3月拖到7月,整整四个多月仍无结果?
二、洪江市生态环境分局涉嫌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
事实清楚却拖延不决,涉嫌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该企业“无环评”违法事实已被该局自己书面确认,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明确,不存在任何需要反复调查的“复杂情况”。从3月10日立案至今四个多月,已严重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
以“企业有异议”为由无限期拖延,涉嫌乱作为。 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是法定权利,但“有异议”不意味着无限期停止办案。该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该企业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反馈企业实际投资额有4900万元,2021年6月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实际已建成投产多年。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罚金计算规则清晰的案件,4个月仍未作出处罚决定,所谓的“听证”和“异议”已成为违法企业拖延执法的工具。
对上级督办要求消极应对。 2026年6月23日,省生态环保督察组明确要求“7月10日前完成对湖南粟园酒庄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案件办理”。截至7月,期限已过,该局仍未办结。一个已经上级督办、限期办结的案件,仍被拖延不决,这是对督察权威的公然挑战。
三、与上级领导指示精神的鲜明对比
本人举报的酒厂无环评一案,是该局自己已确认的事实,“限时办结”从何体现? “及时回访”又在哪里?
本人从3月5日开始举报,至今已四个多月。在上级领导反复强调“限时办结”“倒排工期”的背景下,一个已被确认违法事实的案件,为何能拖延四个月之久?
四、本人的质疑
“企业有异议”能否成为拖延四个月的理由? 一个“无环评”的事实已经被该局自己书面确认,省环保督察组也确认属实,何来“异议”可以拖延四个月?
环保局到底在等什么? 该企业注册资金仅200万元,备案投资额4900万元,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实际投资额仅100余万元。如此悬殊的数据差异,是否正是企业拖延处罚的“筹码”?是否有人在利用“听证”程序为该企业争取时间,甚至在帮助其“补办手续”?
这家企业背后是否存在保护伞? 无环评违法生产、违法扩建堵塞消防通道、消防备案造假、违反承诺偷偷复产——一家“四无”企业,为何能一路绿灯?为何处罚一拖再拖?
五、诉求
1、请求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洪江市分局立即对湖南粟园酒庄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拖延。
2、请求上级机关对洪江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调查;
3、请求上级纪检部门介入调查,查清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公职人员为企业充当“保护伞”的问题;
4、请求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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