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出入通道违停处罚的申诉
鹤城区人民政府:
我是车牌号湘N·7862S小汽车(以下简称该汽车)在交管12123平台的备案人萧先生,手机号码13762920292。截至目前,12123平台记录了该汽车在迎丰东路的顺天大道路口至紫东路路口路段5次“不按规定停车”(以下简称违停)行为,分别作出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累计罚款500元,违停的记录时间是2026年4月11日08:40分,2026年5月8日15:03分,2026年5月10日20:09分,2026年6月10日08:31分,2026年6月15日08:58分。我对以上记录的违停罚款有异议,在12123平台申诉后被退办。因12123平台没有载明对违停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所以这封申诉信没有明确的被申诉人,根据地域管辖原则,我向鹤城区人民政府反映我的诉求。
交管12123平台记录的上述5次违停的实际停车位置不在严管路段迎丰东路主干道路之上,实际地点位于迎丰东路的顺天大道路口至紫东路路口路段的东方新城小区出入通道(有12123平台记录照片为证)。依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小区出入通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东方新城小区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主城区,占用东方新城小区出入通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由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使。在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本人车辆停放在东方新城小区出入通道内(与上述5次违停位置属同一区域),被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留置《鹤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告知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交管12123平台记录的上述5次违停行为的处罚决定如果是鹤城区(或者是怀化市)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
我的诉求如下:
- 请鹤城区人民政府查明上述5次违停行政处罚机关,如是鹤城区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请依法确认上述5次违停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责令相关行政机关撤销上述5次违停的行政处罚决定。
- 如相关行政处罚机关认为申诉人的理由不成立或者依据不充分,继续维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停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留置在该汽车上,这是无效送达。被处罚人将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权利。
- 如该违停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由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调整至鹤城区交通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请书面告知申诉人作出调整行政处罚主体的时间与相关法律依据。
附: 小区通道违停申诉的法律依据
申诉人:萧先生
2026年7月18日
附件:
小区通道违停申诉的法律依据
1.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占用小区出入通道停放车辆影响城市市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占用小区出入通道停放车辆影响城市市容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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