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涟源市自然资源局就本人7月11日通过《百姓发声》反映事实回复提出异议
本人潘红英,联系电活138****1288,针对涟源市自然资源局就本人信访举报事项作出的书面答复,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不认可该局答复中认定的事实与结论:
一、该局对调解协议进行扩大化解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人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背景是双方协商道路通行、路基修整、砖渣回填等相邻纠纷,协议全文没有单独、明确的书面条款,写明本人放弃父亲遗产共有权、无条件同意对方拆除共有老宅并单独办理规划审批。
协议中提及配合审批的表述,是附前置条件的意向约定,前提是对方按照口头约定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先完成道路规整、天然气管道处理、路基压实等义务,但对方并未如约履行。
《人民调解法》仅约束协议载明的事项,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延伸解读,将邻里修路协商,等同于本人对共有不动产的放弃与处分。本人未在《原住房分割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对本人不产生约束力,仅仅废除其中第七条,不代表本人追认整份分割协议,案涉土地依然登记在已故父亲名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对共有房屋翻建改建,必须全体共有人明示同意,不能以调解协议替代法定的书面同意手续。
二、案涉原有房屋系 2011 年无证建筑,不具备合法翻建的基础条件
潘心和早年搭建的建筑物建于 2011 年,建设时没有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属于历史违法占地建筑,并非合法的原有产权房屋。旧房翻新审批,应当以原有建筑手续合法为前提,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许可时,没有核查原有建筑物的合法性,审查存在重大缺失,审批的基础依据不足。
三、本次规划审批公示方式不合理,剥夺了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
该局仅在社区黑板模糊张贴公示内容,本人居住在两个村交界位置,客观上无法获知公示信息,行政机关没有采取书面、电话等合理方式告知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形式上的张贴,没有达到行政许可公示的立法目的,实质上剥夺了本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并非简单的程序瑕疵。
四、自然资源局以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建房书面申请报告,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建房申请书属于行政许可案卷的核心公务材料,是行政机关作出审批的重要依据,不属于单纯的个人私密信息。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完整审批卷宗,行政机关仅凭第三方不同意就拒绝公开关键资料,属于选择性公开,没有完整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侵害了本人的知情权。
五、前期调解并未实质解决通行问题,不能以此推定审批行为合法
工作人员虽然组织过几次调解,对方仅临时清理了表面建筑垃圾,并没有按照约定修整历史通道,相邻通行受侵害的状态持续存在。本人后期不再参与调解,是因为对方不履行约定,并非无故拒绝协商,不能将调解未成功的责任归于本人,更不能以此佐证涉案许可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涟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该局的答复回避了实体违法问题,单纯依靠扩大解读调解协议作出结论。恳请复议机关全面审查全部证据,依法审查涉案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撤销违法的规划批复,督促侵权方恢复历史通行道路,维护本人的继承权利与相邻通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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